葫芦娃著作权纠纷请问黄浦法院是不是在瞎判?按著作权法葫芦娃造型是不是应该归作者所有?
答案:2 悬赏:80
解决时间 2021-02-02 00:13
- 提问者网友:醉人眸
- 2021-02-01 17:29
葫芦娃著作权纠纷请问黄浦法院是不是在瞎判?按著作权法葫芦娃造型是不是应该归作者所有?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茫然不知崩溃
- 2021-02-01 18:21
关于动画片中人物造型的所有权问题,全国法院系统曾有多次讨论,目前普遍的意见是,人物造型应归制片方所有,比如《喜羊羊与灰太郎》就是这样的。这也牵涉到一个产业发展的问题,事实上动画片本身并不是赚钱的主要途径,而是动画片的衍生品。如果造型著作权都归个人,那可能就没有制片人愿意投钱开发动画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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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进庆称1984年完成动画角色造型设计,1986年动画片《葫芦兄弟》创作完成。而我国《著作权法》是1990年颁布自次年6月实施,并经两次修改。则现行《著作权法》是否适用于本案呢?《著作权法》中有一条自1990年延续至今的规定,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关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这两次修改中也仅有文字调整,并无实质性变化,所以,现行《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权属的规定适用于本案。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是电影作品中角色造型的著作权。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制片者,但是电影作品中音乐、剧本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胡进庆一直珍藏着《葫芦兄弟》分镜头台本手稿。其家人讲,制作剪纸动画电影,要先做好人物形象造型设计,画好分镜头台本,然后把人物剪成有活动关节的纸片,再在大的背景图案上摆出不同的动作,一格一格地拍下来。如此说来,分镜头台本就像一部美术作品连环画,包含了系列动画角色造型,是独立于影片的可由作者单独行使著作权的美术作品。
葫芦娃造型设计
是职务作品还是法人作品
胡进庆是上海美影厂的职工,是涉案动画作品及角色造型的主要创作者,这一点双方并无争议,则判断葫芦娃系列角色造型的著作权归属就需要区别其是法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
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其意志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上海美影厂应按照上述条件举证,否则涉争作品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作品。
而职务作品权利属于作者,除非法定的两种情形: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上海美影厂要证明这两点似乎也比较困难,因为胡、吴两人与上海美影厂没有作品著作权归属协议,美术作品创作对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依赖性也并不大,创作者可以独立创作。
电影制片者与角色造型设计者
著作权权益如何平衡
动画电影离不开角色造型,但动画作品更通过完整故事情节赋予角色鲜明的性格特点和不同的含义,形象具有的商业价值不但来自于角色造型设计者的独创性劳动,更来自于动画电影对该形象的丰富、充实和不断传播。而制作动画电影需要的投入是巨大的。角色形象蕴含的商业价值可以一直延伸到商标权、专利权等,是产业链上权利保护的源头。目前我国尚未在立法层面引入角色商品化权概念,对角色形象商业化使用方面仍然还是以著作权保护为手段,则对于艺术家与动画作品制片者来讲,对造型设计的权属及收益分配以合同约定是目前最好的选择,无论该动画形象是由雇员完成,还是委托专业设计机构创作。
争议难免,中外概莫能外。“超人”形象著作权人西伯尔的继承人与时代华纳进行了数年的诉讼,奥特曼造型的著作权之争也持续了十年之久。葫芦娃形象是我国国产动画中的经典,其文化影响力和商业价值是巨大的,尽快从权属争议的泥潭中走出来,让葫芦娃健康发展应该是众望所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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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进庆称1984年完成动画角色造型设计,1986年动画片《葫芦兄弟》创作完成。而我国《著作权法》是1990年颁布自次年6月实施,并经两次修改。则现行《著作权法》是否适用于本案呢?《著作权法》中有一条自1990年延续至今的规定,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关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这两次修改中也仅有文字调整,并无实质性变化,所以,现行《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权属的规定适用于本案。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是电影作品中角色造型的著作权。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制片者,但是电影作品中音乐、剧本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胡进庆一直珍藏着《葫芦兄弟》分镜头台本手稿。其家人讲,制作剪纸动画电影,要先做好人物形象造型设计,画好分镜头台本,然后把人物剪成有活动关节的纸片,再在大的背景图案上摆出不同的动作,一格一格地拍下来。如此说来,分镜头台本就像一部美术作品连环画,包含了系列动画角色造型,是独立于影片的可由作者单独行使著作权的美术作品。
葫芦娃造型设计
是职务作品还是法人作品
胡进庆是上海美影厂的职工,是涉案动画作品及角色造型的主要创作者,这一点双方并无争议,则判断葫芦娃系列角色造型的著作权归属就需要区别其是法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
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其意志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上海美影厂应按照上述条件举证,否则涉争作品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作品。
而职务作品权利属于作者,除非法定的两种情形: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上海美影厂要证明这两点似乎也比较困难,因为胡、吴两人与上海美影厂没有作品著作权归属协议,美术作品创作对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依赖性也并不大,创作者可以独立创作。
电影制片者与角色造型设计者
著作权权益如何平衡
动画电影离不开角色造型,但动画作品更通过完整故事情节赋予角色鲜明的性格特点和不同的含义,形象具有的商业价值不但来自于角色造型设计者的独创性劳动,更来自于动画电影对该形象的丰富、充实和不断传播。而制作动画电影需要的投入是巨大的。角色形象蕴含的商业价值可以一直延伸到商标权、专利权等,是产业链上权利保护的源头。目前我国尚未在立法层面引入角色商品化权概念,对角色形象商业化使用方面仍然还是以著作权保护为手段,则对于艺术家与动画作品制片者来讲,对造型设计的权属及收益分配以合同约定是目前最好的选择,无论该动画形象是由雇员完成,还是委托专业设计机构创作。
争议难免,中外概莫能外。“超人”形象著作权人西伯尔的继承人与时代华纳进行了数年的诉讼,奥特曼造型的著作权之争也持续了十年之久。葫芦娃形象是我国国产动画中的经典,其文化影响力和商业价值是巨大的,尽快从权属争议的泥潭中走出来,让葫芦娃健康发展应该是众望所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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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爱情是怎么炼成的
- 2021-02-01 18:41
你好!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是由制片人享有,估计是某电影制片厂。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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