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这个差价到底怎么理解?
打个比方:我现在房子是30平米,到时候补一套29平米的给我,然后跟我说,因为以后补给你是新房,所以要折旧算。这就叫差价吗?请专业人士帮忙解答,最好举例说通俗一点。谢谢!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的疑问?
答案:2 悬赏:50
解决时间 2021-03-06 12:49
- 提问者网友:枯希心
- 2021-03-05 20:58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你好陌生人
- 2021-03-05 21:59
正常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 选择三种方式,而不是两种
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货币混合。
30平地房子有照房屋产权调换必须给人30,除非是改成货币。30平地房子还29,只能说是没有30的回迁房,只有29的,毕竟是现有回迁房,才让你们回迁的。楼房的规划不是按老百姓的拆迁状况规划的。
如果出现你说的那种情况的话,那1平米应该给予货币补偿。不要钻牛角尖。活学活用
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货币混合。
30平地房子有照房屋产权调换必须给人30,除非是改成货币。30平地房子还29,只能说是没有30的回迁房,只有29的,毕竟是现有回迁房,才让你们回迁的。楼房的规划不是按老百姓的拆迁状况规划的。
如果出现你说的那种情况的话,那1平米应该给予货币补偿。不要钻牛角尖。活学活用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承载所有颓废
- 2021-03-05 23:06
你理解错误了法条的意思。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个是前提,结合整部法律来说,意思是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时才能征用公民的房屋
请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三)未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补偿方案予以批准的;
(五)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补偿方案的;
(六)违反法定条件强制搬迁的。
因非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是要被惩罚的
也怪我国的法律,在有些时候非法律专业人员比较难以理解
我要举报
如以上问答内容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