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发现一推摩托车的人乙形迹可疑,怀疑摩托车是乙盗窃来的赃物,当乙发动摩托车想骑走时,甲走过去装着认识这辆车的样子对乙说:“你到哪里去?”乙见状,以为甲是摩托车的失主就弃车而逃。后甲见四周无人,想将摩托车骑回家据为已有。刚骑一会,被前来查寻的失主抓获归案。
问:依照我国刑法,本案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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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刑法的案例分析题!
答案:3 悬赏:0
解决时间 2021-03-02 10:07
- 提问者网友:白柏唇蜜
- 2021-03-01 11:41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堕落奶泡
- 2021-03-01 12:07
问:依照我国刑法,本案应如何定性?
答:前面甲的行为均为合法行为,“后甲见四周无人,想将摩托车骑回家据为已有。”才存在违法性。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那一刻甲将摩托车占有的性质是什么。
因为甲的先行为导致乙逃跑后,甲对摩托车的控制是一种合法的控制、占有,属于一种保管赃物的善意占有。因此,应排除甲秘密窃取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而且甲也未对乙或失主存在抢劫的犯罪行为和抢劫的故意,因此,也不构成抢劫的故意。甲也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乙实施欺诈行为,其前部分行为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甲非法占有的犯意产生的时间是在合法占有之后。
当甲发现四周无人的时候,甲利用其保管赃物的合法占有的地位,意图实施侵占保管物的行为。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因此,本案中的摩托车的价值如果符合数额较大的程度,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答:前面甲的行为均为合法行为,“后甲见四周无人,想将摩托车骑回家据为已有。”才存在违法性。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那一刻甲将摩托车占有的性质是什么。
因为甲的先行为导致乙逃跑后,甲对摩托车的控制是一种合法的控制、占有,属于一种保管赃物的善意占有。因此,应排除甲秘密窃取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而且甲也未对乙或失主存在抢劫的犯罪行为和抢劫的故意,因此,也不构成抢劫的故意。甲也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乙实施欺诈行为,其前部分行为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甲非法占有的犯意产生的时间是在合法占有之后。
当甲发现四周无人的时候,甲利用其保管赃物的合法占有的地位,意图实施侵占保管物的行为。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因此,本案中的摩托车的价值如果符合数额较大的程度,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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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寂寞的炫耀
- 2021-03-01 15:03
不构成犯罪。
1.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2.若归还了摩托车即不构成侵占罪。
- 2楼网友:时光挺欠揍
- 2021-03-01 13:42
1、汪、刘、华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共犯。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刑法上有关于共犯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11月22日)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定罪的原理:罪刑法定原则; 量刑的原理:罪刑相适应原则。 3、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注:我根据你的案例时间是2004年7月,我采用苏联的四要件说)为了顺利实施抢劫而杀人与抢劫后杀人灭口在定罪时的区别主要是在主观方面。“为了顺利实施抢劫而杀人与抢劫后杀人灭口”的主观方面是抢劫,不是杀人,因此,只能按抢劫一罪定罪。“抢劫后杀人灭口”有两个故意:一是抢劫、二是杀人。因此,这里有两个犯意。故抢劫后杀人灭口构成了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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