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第二十九条是效力性强制规定吗
答案:5 悬赏:10
解决时间 2021-10-05 00:20
- 提问者网友:黑米和小志
- 2021-10-04 17:26
种子法第二十九条是效力性强制规定吗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舍身薄凉客
- 2021-10-04 17:50
第二十九条 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这一条是对种子经营者的主体条件的规定,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第一款是强制性规定,第二款则对例外情形做了规定。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拾荒鲤
- 2021-10-04 21:09
是强制规定的
- 2楼网友:長槍戰八方
- 2021-10-04 20:20
是强制性的规定
- 3楼网友:末日狂欢
- 2021-10-04 20:07
肯定是强制性规定.因为这规定是必须遵守执行,不能更改变通。
- 4楼网友:山有枢
- 2021-10-04 19:09
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没有选择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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