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相关的法律顾问。
我们这边有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在较为偏远的地方开发了一出楼盘,当初开发商在做楼盘宣传时承诺,房屋交付之前建造一座桥梁联通城区(可以大大缩短离城区的距离)。现在房屋到了交付的时候,桥一直也没有建设好,根据开发商那边的意思是暂时停工了,什么时候重新动工不确定。业主们当时购房的资料里只有一份购房合同,没有当初签立关于桥梁建设的任何协议,但是当时的宣传资料和开发商挂在销售部的承诺书都有照片资料。
请问,就以上的请问,业务有权要求开发商建好桥梁之后才收房吗?或者有没有其他的维权手段?
关于购买商品房收房时的一些法律问题
答案:3 悬赏:70
解决时间 2021-02-18 19:25
- 提问者网友:空白
- 2021-02-18 13:16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迷人小乖乖
- 2021-02-18 14: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据此,以商品房是否已经交付为标准,商品房质量问题可以分为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和房屋质量瑕疵两大类型。
就房屋主体质量而言,只有在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如果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开发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开发商应向买受人承担房屋质量责任,买受人也可因此拒绝收房。
从房屋质量瑕疵的角度看,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实际销售单位,理应保证所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中约定质量要求,这种义务在民法理论上被称为瑕疵担保义务。但是对于交付的商品房存在裂缝、渗漏、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因其一般不会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除非买受人能够证明并说服审理法官接受“严重影响居住”,买受人不能由此拒绝接收房屋。但并不是说开发商交付这样质量瑕疵的房屋就无需承担责任,开发商对于交付质量瑕疵的房屋,应承担维修、更换、重作等违约责任,对于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须向买受人赔偿。
就房屋主体质量而言,只有在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如果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开发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开发商应向买受人承担房屋质量责任,买受人也可因此拒绝收房。
从房屋质量瑕疵的角度看,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实际销售单位,理应保证所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中约定质量要求,这种义务在民法理论上被称为瑕疵担保义务。但是对于交付的商品房存在裂缝、渗漏、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因其一般不会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除非买受人能够证明并说服审理法官接受“严重影响居住”,买受人不能由此拒绝接收房屋。但并不是说开发商交付这样质量瑕疵的房屋就无需承担责任,开发商对于交付质量瑕疵的房屋,应承担维修、更换、重作等违约责任,对于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须向买受人赔偿。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有钳、任性
- 2021-02-18 15:37
有白纸黑字写出来的维权才行啊,如果单凭嘴巴说,就难难难了。可尝试联系多名业主维权,或者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等方式进行维权。
- 2楼网友:万千宠爱
- 2021-02-18 15:03
首先,应该去规划局查询该区规划资料,若规划部门没有桥梁规划,则不能要求开发商建桥,因为城乡规划是非常严格的,讲究统筹,不是说建就能建的。
其次,若规划部门有计划,那么只能期盼开发商盘活资金,尽快投建。不过原则上规划用地都有时限的,规划用地出让后不及时按规划投建的,相关部门会收归国有,开发商会比你急。
再次,若规划部门没有桥梁规划,只是开发商虚假宣传,业主可以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双倍返还已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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