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好的腾退房屋返还原物律师是谁啊?(最好以案例说明)
答案:1 悬赏:0
解决时间 2021-02-22 05:54
- 提问者网友:谁的错
- 2021-02-21 05:18
北京最好的腾退房屋返还原物律师是谁啊?(最好以案例说明)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詩光轨車
- 2021-02-21 06:38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李丽在一审法院起诉称:某区312号房屋为原告所有,原告的儿子与胡丽结婚时原告同意他们暂时居住在666号房屋,但并没有表示赠予他们。他们一直居住了将近三十年,如今拒不归还给原告。现在原告想收回房屋,由于原告的儿子与胡丽在打离婚官司,协商未果,所以起诉要求胡丽及她的女儿王晓丽搬出666号房屋,并且返还给原告,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胡丽、王晓丽在一审时答辩:这套房屋本来是公租房,胡丽与李丽的儿子结婚后一直在此居住,两人的女儿王晓丽出生后也居住在666号房屋,一家三口的户口都在这里。后来李丽购买这套房屋时是胡丽出的钱,所以这套房子应认定为李丽与胡丽共有。胡丽和王晓丽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住房,腾退这套房屋会导致无家可归,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现被告请求法院驳回李丽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李丽系胡丽之夫王大云之母,王晓丽系胡丽与王大云婚生之女。李丽是北京市某区666号房屋的承租人,后来,1998年6月18日成为该房屋的物权人。1990年6月4日,胡丽与王大云登记结婚,婚后经李丽允许即居住在此房屋内。2012年初,王大云诉至法院要求与胡丽离婚,现该案仍未审结。胡丽、王晓丽现仍居住在上述房屋内,二人他处无住房。
三、一审法院判决认为
李丽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胡丽、王晓丽居住于此是基于李丽与王大云的母子关系。现王大云提出与胡丽离婚,而李丽不再允许胡丽、王晓丽继续居住该房屋的情况下,胡丽、王晓丽应将房屋腾退并返还给李丽。胡丽称其对该房屋有出资应为共有,但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因胡丽与王大云的婚姻关系尚存,而胡丽与王晓丽又无其他住房,故本院酌情判定合理延长房屋返还时间。
一审判决:胡丽、王晓丽在两年内将北京市某区666号腾空交还给李丽。
四、上诉诉求
胡丽、王晓丽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请求法院驳回李丽的诉讼请求。理由是:666号房屋应为共有。胡丽对诉争房屋有出资。胡丽与李丽之子并未离婚,诉争房屋应该有其丈夫的份额。王晓丽与李丽有血缘关系,其居住在666号房屋有法律依据。胡丽、王晓丽与李丽形成亲属关系时,该房屋的产权是公租房,后来全家一起挣钱将666号房屋成为私产。
李丽服从一审法院判决,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五、二审法院审理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六、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李丽作为本案所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对该房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李丽基于其子王大云与胡丽婚而与其共同居住,现王大云诉至法院要求与胡丽离婚,鉴于此,再共同居住于此,一定会给双方的生活带来很多不便,并且容易使矛盾激化,李丽现主张胡丽、王晓丽搬出上述房屋,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一、原被告诉求
李丽在一审法院起诉称:某区312号房屋为原告所有,原告的儿子与胡丽结婚时原告同意他们暂时居住在666号房屋,但并没有表示赠予他们。他们一直居住了将近三十年,如今拒不归还给原告。现在原告想收回房屋,由于原告的儿子与胡丽在打离婚官司,协商未果,所以起诉要求胡丽及她的女儿王晓丽搬出666号房屋,并且返还给原告,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胡丽、王晓丽在一审时答辩:这套房屋本来是公租房,胡丽与李丽的儿子结婚后一直在此居住,两人的女儿王晓丽出生后也居住在666号房屋,一家三口的户口都在这里。后来李丽购买这套房屋时是胡丽出的钱,所以这套房子应认定为李丽与胡丽共有。胡丽和王晓丽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住房,腾退这套房屋会导致无家可归,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现被告请求法院驳回李丽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李丽系胡丽之夫王大云之母,王晓丽系胡丽与王大云婚生之女。李丽是北京市某区666号房屋的承租人,后来,1998年6月18日成为该房屋的物权人。1990年6月4日,胡丽与王大云登记结婚,婚后经李丽允许即居住在此房屋内。2012年初,王大云诉至法院要求与胡丽离婚,现该案仍未审结。胡丽、王晓丽现仍居住在上述房屋内,二人他处无住房。
三、一审法院判决认为
李丽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胡丽、王晓丽居住于此是基于李丽与王大云的母子关系。现王大云提出与胡丽离婚,而李丽不再允许胡丽、王晓丽继续居住该房屋的情况下,胡丽、王晓丽应将房屋腾退并返还给李丽。胡丽称其对该房屋有出资应为共有,但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因胡丽与王大云的婚姻关系尚存,而胡丽与王晓丽又无其他住房,故本院酌情判定合理延长房屋返还时间。
一审判决:胡丽、王晓丽在两年内将北京市某区666号腾空交还给李丽。
四、上诉诉求
胡丽、王晓丽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请求法院驳回李丽的诉讼请求。理由是:666号房屋应为共有。胡丽对诉争房屋有出资。胡丽与李丽之子并未离婚,诉争房屋应该有其丈夫的份额。王晓丽与李丽有血缘关系,其居住在666号房屋有法律依据。胡丽、王晓丽与李丽形成亲属关系时,该房屋的产权是公租房,后来全家一起挣钱将666号房屋成为私产。
李丽服从一审法院判决,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五、二审法院审理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六、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李丽作为本案所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对该房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李丽基于其子王大云与胡丽婚而与其共同居住,现王大云诉至法院要求与胡丽离婚,鉴于此,再共同居住于此,一定会给双方的生活带来很多不便,并且容易使矛盾激化,李丽现主张胡丽、王晓丽搬出上述房屋,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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