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在同履行期间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合同是否已经履行不能?
答案:2 悬赏:20
解决时间 2021-02-22 23:46
- 提问者网友:余味
- 2021-02-22 11:08
租赁合同租赁期间为20年,履行期间(第10年)出租方已经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而承租方对此情况一直不知情,到第租赁期的第13年,出租方以欺骗的手段哄骗承租方在租赁合同上签字同意终止合同,请问这时候租赁合同是否已经履行不能,出租方是否已经违约在先?承租人的损失是否应当得到赔偿?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萝莉姐姐鹿小北
- 2021-02-22 11:32
1、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被吊销执照等情况出现时为违约方可依此主张违约;
2、一方失去主体资格后其权利义务由其继受人承担;
3、承租方签字同意解除行为已生效,除非有证据证明受骗方可主张损失
2、一方失去主体资格后其权利义务由其继受人承担;
3、承租方签字同意解除行为已生效,除非有证据证明受骗方可主张损失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一起来看看吧
- 2021-02-22 12:10
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机关签发的公司注册登记的法定证书,公司的成立以取得营业执照为标志。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管理中一种重要的行政处罚措施。就营业执照的本义而言,是指公司获得营业许可、具有营业资格的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停止公司营业,禁止其进行新的经营活动。因此,“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应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而不应同时将其法人资格一并取消,法人资格的取消必以公司清算完结并办理注销登记为条件”③。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导致公司解散与清算程序的启动。
目前理论界的通说是认为吊销或撤销只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只是权利能力范围缩小,在清算期间,企业可进行与清算事务相关和必要的民事行为。人格消灭说意味着在清算前公司已消灭,使清算无法进行,与事实相悖,已被学界摒弃,但在我国司法和执法中仍有其存在空间,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
司法实践中认为被吊销公司不能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的观点也与此说有关。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法律采用同一人格说和拟制说,如美国《示范公司法》在解散的效力一节中规定“一家解散的公司继续其公司的存在,但不能继续经营业务,除了是经营和其结业有关的以及和清算有关的业务和事物”。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91条规定:“无论由于何种原因,公司一旦解散就进入清算阶段,该公司的字号或名称应加上‘清算中的公司’字样。为了清算的需要,公司法人资格继续保留,直至清算结束时。”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第25条规定:“解散之公司,于清算范围内,视为尚未解散”,其司法实践中也认为“公司经解散后,其法人人格非即告消灭,必须经清算程序,处理其未了事务后,始归消灭。公司未清算终结前仍视为存续,不因清算人怠于进行清算程序而异”。⑤公司解散后,应进行清算程序,在清算完结前,法人之人格于清算范围内仍然存续,必须待清算完结后,公司之人格始得归于消灭。其实,同一人格说和拟制说在结果上是一致的,不论是本来就有的还是拟制的都认为在清算范围内,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
被吊销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继续存在,但有特定的范围,即必须是与清算事务相关的和必要的民事行为。法国民法典第2449条规定:“当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现时,董事不得再拓展新业务。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董事对拓展的新业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韩国公司法第57条也规定“清算公司的权利能力限定在清算的目的范围内。”
我国公司法第195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这些都对被吊销公司行为的范围作了规定。因此,在清算中,凡是从事新的经营活动或向部分债权人履行、放弃部分债权等行为都是无效行为。公司吊销后其原法定代表人所为并不代表公司,由其本人承担后果。公司原工作人员行使订立合同、放弃债权、变卖转移财产等行为都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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