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提取的问题???
答案:2 悬赏:80
解决时间 2021-02-14 11:34
- 提问者网友:不懂我就别说我变
- 2021-02-13 14:20
青岛公积金提取的问题???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我叫很个性
- 2021-02-13 15:18
你好,以下是青岛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青岛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
一、网站查询。登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或青岛政务网,输入身份证号和相关账号即可查询;
二、语音声讯查询。拨打网通16868222、建行95533声讯电话,根据电话语音提示进行查询;
三、短信查询。移动用户发短信:ZF+身份证号(18位、末位X为大写)+住房公积金账号(12位。查贷款:为存折号或还款卡号)到05320123。例如:ZF37022119610321001X110012888888;移动用户发送身份证号到01129172,根据语音提示进行查询;联通、小灵通用户发送身份证号到17890315,根据语音提示进行查询。
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成立于1992年,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
青岛住房公积金地址:青岛市山东路2号
青岛住房公积金邮编:271100
青岛住房公积金电话:(0532)83096767、83899503
青岛住房公积金网址:www.qdgjj.com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青岛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
一、网站查询。登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或青岛政务网,输入身份证号和相关账号即可查询;
二、语音声讯查询。拨打网通16868222、建行95533声讯电话,根据电话语音提示进行查询;
三、短信查询。移动用户发短信:ZF+身份证号(18位、末位X为大写)+住房公积金账号(12位。查贷款:为存折号或还款卡号)到05320123。例如:ZF37022119610321001X110012888888;移动用户发送身份证号到01129172,根据语音提示进行查询;联通、小灵通用户发送身份证号到17890315,根据语音提示进行查询。
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成立于1992年,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
青岛住房公积金地址:青岛市山东路2号
青岛住房公积金邮编:271100
青岛住房公积金电话:(0532)83096767、83899503
青岛住房公积金网址:www.qdgj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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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湫止没有不同
- 2021-02-13 16:37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 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 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 职工购买、 建造、 翻建、 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 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 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 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 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 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 产权证原件。 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 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 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
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 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 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 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 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 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 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 领取银行存折。 第十九条 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 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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