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中间仓制度是什么意思?
答案:1 悬赏:20
解决时间 2021-10-15 04:35
- 提问者网友:缘字诀
- 2021-10-14 08:50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中间仓制度是什么意思?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轮獄道
- 2021-10-14 10:06
渤海商品交易所中间仓申报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满足生产企业、消费企业以及贸易商的实物交割需求,服务实体经济,提升现货贸易效率,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暂行)》制定本制度。中间仓申报制度是现货连续交易每日交割申报制度的补充。
第二条 中间仓申报是指中间仓交易商通过提供资金或实物满足每交易日交割申报差额部分的交割需求来获取延期交割补偿金收益的交易行为。每个交易日交割申报结束后,如出现交割申报差额,中间仓申报可弥补交割申报差额,调节实物交割供求矛盾。
第三条 中间仓交易商是指经渤海商品交易所审核批准,从事中间仓申报业务的自营交易商会员。
第四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及各上市交易商品确定一定数量的中间仓交易商。
第五条 每个交易日交割申报结束后,当买卖交割申报差大于零(买入交割申报量大于卖出交割申报量)时,中间仓交易商可以提交卖出交割申报,以交付实物的形式入市,满足买方实物交割需求,履行交割手续,并按当日结算价获得等额买入订货持仓;当买卖交割申报差小于零(卖出交割申报量大于买入交割申报量)时,中间仓交易商可以提交买入交割申报,以交付资金的形式入市,满足卖方实物交割需求,履行交割手续,并按当日结算价获得等额卖出订货持仓;当交割申报差等于零时,无需中间仓申报。其中,
交割申报差=买入交割申报量-卖出交割申报量
交割申报差额=|买入交割申报量-卖出交割申报量|
第六条 每个交易日16:15-16:30为中间仓申报时段。中间仓交易商根据交割申报差进行中间仓申报。交易所各交易商品的中间仓最小申报量以各商品的上市合约规定的最小交割单位为准,并按整数倍进行申报。
第七条 中间仓申报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实时撮合配对。配对成功的申报在当日结算完成后按交易所交割细则和交易商品交割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交割手续。
第八条 中间仓申报配对成功,交易系统按其中间仓申报方向相反的方向自动生成订货持仓即电子交易合同,成交价格为当日结算价,订货量为中间仓申报成交数量。订货持仓按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的规定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九条 中间仓申报配对成功,中间仓交易商按其成交数量收取延期交割补偿金。延期交割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收延期交割补偿金=成交数量×当日结算价×补偿金费率×补偿天数
第十条 交割申报差额部分被中间仓交易商成交的部分不再收延期交割补偿金。
第十一条 中间仓申报配对成功,中间仓交易商应交付交割保证金,交割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中间仓申报配对成功后,中间仓交易商未按交易所交割细则和交易商品交割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交割手续,按交易所交割细则和交易商品交割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交割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 中间仓交易商持有的反向订货持仓可从下一交易日起进行交割申报。中间仓交易商提交的交割申报优先配对成交。
第十四条 中间仓交易商因中间仓申报业务生成的反向订货持仓不执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其它相关规定的中间仓交易商,渤海商品交易所有权取消其中间仓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渤商所031席位会员----上海甲冠、临沂渤金!
第一条 为进一步满足生产企业、消费企业以及贸易商的实物交割需求,服务实体经济,提升现货贸易效率,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暂行)》制定本制度。中间仓申报制度是现货连续交易每日交割申报制度的补充。
第二条 中间仓申报是指中间仓交易商通过提供资金或实物满足每交易日交割申报差额部分的交割需求来获取延期交割补偿金收益的交易行为。每个交易日交割申报结束后,如出现交割申报差额,中间仓申报可弥补交割申报差额,调节实物交割供求矛盾。
第三条 中间仓交易商是指经渤海商品交易所审核批准,从事中间仓申报业务的自营交易商会员。
第四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及各上市交易商品确定一定数量的中间仓交易商。
第五条 每个交易日交割申报结束后,当买卖交割申报差大于零(买入交割申报量大于卖出交割申报量)时,中间仓交易商可以提交卖出交割申报,以交付实物的形式入市,满足买方实物交割需求,履行交割手续,并按当日结算价获得等额买入订货持仓;当买卖交割申报差小于零(卖出交割申报量大于买入交割申报量)时,中间仓交易商可以提交买入交割申报,以交付资金的形式入市,满足卖方实物交割需求,履行交割手续,并按当日结算价获得等额卖出订货持仓;当交割申报差等于零时,无需中间仓申报。其中,
交割申报差=买入交割申报量-卖出交割申报量
交割申报差额=|买入交割申报量-卖出交割申报量|
第六条 每个交易日16:15-16:30为中间仓申报时段。中间仓交易商根据交割申报差进行中间仓申报。交易所各交易商品的中间仓最小申报量以各商品的上市合约规定的最小交割单位为准,并按整数倍进行申报。
第七条 中间仓申报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实时撮合配对。配对成功的申报在当日结算完成后按交易所交割细则和交易商品交割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交割手续。
第八条 中间仓申报配对成功,交易系统按其中间仓申报方向相反的方向自动生成订货持仓即电子交易合同,成交价格为当日结算价,订货量为中间仓申报成交数量。订货持仓按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的规定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九条 中间仓申报配对成功,中间仓交易商按其成交数量收取延期交割补偿金。延期交割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收延期交割补偿金=成交数量×当日结算价×补偿金费率×补偿天数
第十条 交割申报差额部分被中间仓交易商成交的部分不再收延期交割补偿金。
第十一条 中间仓申报配对成功,中间仓交易商应交付交割保证金,交割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中间仓申报配对成功后,中间仓交易商未按交易所交割细则和交易商品交割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交割手续,按交易所交割细则和交易商品交割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交割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 中间仓交易商持有的反向订货持仓可从下一交易日起进行交割申报。中间仓交易商提交的交割申报优先配对成交。
第十四条 中间仓交易商因中间仓申报业务生成的反向订货持仓不执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其它相关规定的中间仓交易商,渤海商品交易所有权取消其中间仓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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