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倒闭有什么区别?
答案:5 悬赏:0
解决时间 2021-02-03 20:58
- 提问者网友:伪善人独行者
- 2021-02-03 12:27
主要是针对企业主和股东而言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统治我的世界
- 2021-02-03 13:48
破产重组属于破产程序。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公司破产,也可能是破产重组,如果重组成功,有可能公司重生,如果重组不成功,就可能要进行破产清算。公司破产要经以下法定程序:(1)申请。(2)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3)和解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或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4) 宣告(5)清算: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6)破产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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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苦柚恕我颓废
- 2021-02-03 19:46
破产不只是企业倒闭、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组和调整。
单纯讲企业倒闭,这间公司就是真的消失了……中国现象很重,按官话‘在中国市场经济不发达,破产机制不完善,破产立法不健全的进行条件下,企业破产的难度相当大,甚至比企业兼并实施难度还要大的多。正因为如此,国家政策鼓励“多兼并,少破产。’
破产重组在西方发达国家是一种常见现象,通过这种方法帮企业度过萧条期。比如,美国通用汽车在2009年,破产重组,2010 年,重返华尔街。2012年,通用汽车全球汽车销量达到9,285,991辆,仅次于丰田汽车集团,排名第二。这就是一个企业通过破产重新度过萧条期完全复活的例子……
- 2楼网友:社会水太深
- 2021-02-03 18:10
破产还有生产能力,属于是资本和债务相抵或相差不是很多。
倒闭是企业丧失了生产活力
二者都是企业开不下去了才采取的措施
企业破产是可以申请破产保护的
对企业主个人财产伤害小
而倒闭就是自己关了企业却没了解之前的债务。
破产可以按顺序赔偿,倒闭则没有人给赔偿。
- 3楼网友:修女的自白
- 2021-02-03 16:42
这回要涨知识了,企业居然可以破产,但还能继续生产,这怎么可能?那行,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谈谈一下,如何做到“破产不停产”的问题。
1推广和强化企业“破产不停产”的理念
在企业破产中,不能简单地从企业角度看待破产,而是应该将其视为一种金融现象进行分析、有效应对,以积极稳妥地化解金融风险。让破产企业获得重生,可以使企业核心资产发挥价值创造能力,促进企业资产由“死”变“活”,使得相关权利主体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让破产企业继续生产经营,要解决的是企业从启动破产至重组成功这一期间企业价值免于遭受贬损的问题,从而使得参与重组、和解的其他市场主体对拯救破产企业有信心。
破产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功能定位,就是维持企业的价值与活力,为后续重组与和解创造有利条件。在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应当秉持“保留一个运营的公司比解散一个公司要好,一个公司的经营资产(包括无形的商誉)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通常要比分拆后高”的理念,通过“破产不停产”的安排令破产企业价值不贬损,维护相关债权人的金融债权安全。
2 完善破产企业金融风险控制制度
在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制中,应当贯彻维护金融稳定的要求,建立破产企业金融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按照企业破产所产生的不同风险类型及其严重性确定相应的风险级别,不同级别的金融风险对应地采取不同的风险控制措施,更有针对性地防范因企业破产而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通过建立破产企业金融风险控制制度,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促进对有条件的企业实施破产救助,充分发挥破产法律的企业救助功能。
3 建立债务人申请破产义务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就企业破产提出申请。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是任意性的规定,该规定更多地倾向于将企业破产申请看成是债务人的一项选择性权利。
如此规定的弊端是当企业出现破产情况时,债务人既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也可以不提出破产申请,并且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在实践中,企业破产由债务人主动提出的占比较低,以致保障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条件丧失,给破产企业拯救带来不利影响。
为此,建议修改破产法律有关债务人申请破产的规定,明确企业出现破产情况时债务人有义务提出破产申请。怠于行使破产申请义务的,相关控股股东及董事会成员应当根据各自的责任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相关法律后果既可以是经济责任,也可以是执业禁业等职业限制。
将破产申请明确为债务人应尽的义务,可以促使破产企业及时启动破产程序。对刚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可以甄别企业的生存价值和救助条件,有区别地实施救助,有利于破产企业重生。
4 健全企业集团破产集中管辖制度
企业集团出现破产时,各子公司的案件可能受到不同地域的法院管辖,容易导致各个地区为了自身利益而争夺破产企业财产和破产处置事项的管辖权,从而不利于统筹处理企业破产事务,对破产企业拯救造成干扰。
2018年发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在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由关联企业的核心控制企业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的原则。这项原则对具体的企业破产审判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建议今后进一步上升至法律层面加以明确,并且对于如何界定核心控制企业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通过对企业集团的统一管辖,使具备管辖权的法院综合评估破产企业条件、统筹破产企业事务处理,有利于排除各种不利干扰、对具有救助条件和救助价值的关联企业进行拯救。
5 完善企业“破产不停产”的综合评价制度
对于破产企业究竟是否需要继续生产经营,应当建立在科学的综合评价基础上。为此,应当培育和发展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保综合评估的中立性和科学性,将综合评估报告作为法院判定破产企业可否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主要依据,以避免决策失误令债权人利益受损和新矛盾出现。具体而言,要加强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评估和评价:
一是对企业是否存在继续经营的价值与能力进行评估,以确保继续生产经营的企业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并且具有救助价值;
二是对企业继续经营的盈利能力进行评估,只有具备盈利能力的经营活动才能创造价值,才有安排继续经营的现实需要;
三是对继续生产经营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估,着重就继续生产经营活动对上下游企业的影响及系统性风险的化解加以评定;
四是对继续生产经营的环境、安全及社会影响加以评估,以确保破产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安全性,助力维护社会稳定。
(六)加强企业“破产不停产”的综合服务保障制度
建设在处理破产企业继续生产经营事项时,仅仅依靠法院和管理人显然是不够的。建立健全破产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综合服务保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综合服务保障机制应当由法院主导,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给予相应的支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依据,为破产企业继续生产经营提供有效支持。
可以考虑借鉴国际破产监管协会(IAIR)提供的相关经验,设立专门的企业破产监管机构,理顺破产法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与法院之间的关系,跟踪监督企业破产实施进程,提供相关服务和保障,协同解决“破产不停产”过程中出现的难题。
- 4楼网友:何必打扰
- 2021-02-03 15:21
破产和倒闭有区别,破产的情形包含倒闭,也有破产重组的情形,所以破产的范围宽于倒闭;
破产,是一种宣告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及其后的一连锁还款予债权人过程的法律程序。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倒闭,指企业或商店因亏本而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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