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是不是只有在销售时能抵扣,没有销售或者销售别的产品的时候能抵扣吗
看来意见统一了。 感谢二楼的仁兄,不过只能采纳一个,按劳分配吧。
对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答案:3 悬赏:50
解决时间 2021-02-27 02:54
- 提问者网友:逐野
- 2021-02-26 02:26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夢想黑洞
- 2021-02-26 02:35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一[1995]77号
颁布时间:1995-6-30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94号《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5月19日 国税发[1995]09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的规定,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各地税务机关反映,这一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着以下两方面问题:第一,两种扣除方法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而且用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与用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这两种生产经营方式之间,也存在着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
第二,在确定当期扣除数额方面,没有明确是按当期销售所实际耗用的数量计算,还是按当期投入生产的数量计算,因此而导致各地在政策执行上的不统一。为解决存在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对于用外购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停止实行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的办法。
二、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二)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三、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1995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浙国税一[1995]77号
颁布时间:1995-6-30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94号《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5月19日 国税发[1995]09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的规定,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各地税务机关反映,这一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着以下两方面问题:第一,两种扣除方法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而且用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与用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这两种生产经营方式之间,也存在着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
第二,在确定当期扣除数额方面,没有明确是按当期销售所实际耗用的数量计算,还是按当期投入生产的数量计算,因此而导致各地在政策执行上的不统一。为解决存在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对于用外购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停止实行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的办法。
二、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二)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三、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1995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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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没感情的陌生人
- 2021-02-26 03:40
按照消费税的规定,部分消费品在缴纳消费税时可以抵扣材料已纳消费税,感觉上就像增值税的销项进项抵扣,但并不是所有消费品都这样,税法上列举了可以适用的情况。
如你是化妆品生产厂商,你的产品就是弄个瓶子把大宝装进去,你买大宝时大宝已经交了消费税了,那这些大宝就是外购已税应税消费品,你的化妆品就只就增值部分交消费税
- 2楼网友:茫然不知崩溃
- 2021-02-26 03:26
消费税采用的是实耗扣税法,只要生产中使用了应税消费品,就可以申报抵扣已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而不管生产出的产品是否已经销售。如果应抵扣消费税额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额,可以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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