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要求交纳社会抚养费用.;第五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所以也没有知晓交纳社会抚养费...且是晚婚晚育;
现在我的情况是08年未婚生育一子,从出生日起60日内已补办结婚证件。.;;
2008年11月28日修订后2009年1月1日施行的条文有关未婚先育的条款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现在小孩上学要计划生育证明.".(四)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不然不给办..后法的规定优于先法规定可以么,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条文中有关未婚先育的条款规定".;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请问我这种情况现在必须要交么,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当年一直在外地工作生活.:,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
后法优于先法,新的法律优于旧法律?关于社会抚养费法律咨询
答案:3 悬赏:40
解决时间 2021-02-28 17:28
- 提问者网友:虛偽丶靜
- 2021-02-27 19:23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野心和家
- 2021-02-27 19:59
1、新法优于旧法一般是指两部不同的法律对同一问题出现不同的规定,则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而你说的是同一个《条例》修订前后适用的问题,其实涉及的是溯及力问题。
2、我国对于法律溯及力的规定一般是从旧兼从轻,就是说对于法律修订前发生的行为,一般适用旧法,如果适用新法更轻的话则适用新法。
3、你的行为发生于08年,当时新修订的《条例》还未生效(2009年1月1日才施行),如果计生部门的缴纳决定是在08年就作出的,就按照旧条例执行是没错的;如果计生部门是在09年才发现你的情况并作出缴纳决定的,那么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相违背,因为这时候应该按照新条例执行对你更有利。
满意的话请采纳,谢谢!
2、我国对于法律溯及力的规定一般是从旧兼从轻,就是说对于法律修订前发生的行为,一般适用旧法,如果适用新法更轻的话则适用新法。
3、你的行为发生于08年,当时新修订的《条例》还未生效(2009年1月1日才施行),如果计生部门的缴纳决定是在08年就作出的,就按照旧条例执行是没错的;如果计生部门是在09年才发现你的情况并作出缴纳决定的,那么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相违背,因为这时候应该按照新条例执行对你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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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滚刀废物浮浪人
- 2021-02-27 22:34
你的未婚生育行为是在广东的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之前发生的,应当适用修订之前的法律规定,而不是修订之后的。
- 2楼网友:高冷不撩人
- 2021-02-27 21:18
您好,后法优于前法不尽然。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你08年未婚生育的,应当时候08年当时有效的法律——02年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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