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分析
答案:2 悬赏:80
解决时间 2021-03-14 21:16
- 提问者网友:沉默的哀伤
- 2021-03-14 15:21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伏款人为D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3年11月30日.请分析本案存在那些票据行为?甲作为持票人享有那些票据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情战辞言
- 2021-03-14 16:22
丙公司的出票行为、丁公司的承兑行为、D公司的付款行为、乙公司的背书行为、甲公司的持票行为。
甲享有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请求付款人到期付款的权利;第二次请求权即追索权,行使条件为在第一次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甲享有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请求付款人到期付款的权利;第二次请求权即追索权,行使条件为在第一次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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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万千宠爱
- 2021-03-14 17:26
2:担保法案例分析
抵押合同未生效。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如果是因丙的原因导致的未登记,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过错责任).对于抵押登记的效力,我国学者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抵押权必须抵押登记方能成立,不经登记就不能成立;二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抵押登记不是抵押权的必须程序,登记只具有公示效力,抵押登记与否不影响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但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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