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那个地方鱼塘多
答案:1 悬赏:50
解决时间 2021-11-08 00:19
- 提问者网友:浮克旳回音
- 2021-11-07 18:37
安徽阜阳那个地方鱼塘多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街头电车
- 2021-11-07 19:33
本应以为市民创造良好卫生生活环境为己任的阜阳市环卫局,却因粗心大意违法倾倒生活垃圾,造成鱼塘污染而被告上法庭,承担起败诉赔偿损失的法定责任。目前阜阳市颍州区法院一审判决,揭开了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 阜阳市建材厂区内有一约80亩水面的河塘。 原告贺军、王明2001年4月通过转承包从他人手中承包了此水塘,承包期三年。2001年4月21日,原告与江苏省连云港市东辛集团的职工赵刚联系,在河南省民权县签订协议,订购蟹苗100万只,价款16万元。同月分六次全部付清蟹苗款,并提取蟹苗80万只投放此水塘养殖。并聘2名保安人员看护。2001年夏季,被告阜阳市环卫局经与市建材厂协商同意后,开始向此水塘东侧附近的2亩水塘内倾倒生活垃圾,拟将该处作为垃圾处理场。 同年8月份,原告发现鱼塘有鱼蟹死亡现象,即向阜阳市和颍州区环境监测部门反映。经市检测站定点检测,结果为鱼塘水质遭受严重污染。二原告遂将市环卫局和市建材厂列为被告提出诉讼。 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同时,在无良好渗漏地层的条件下,禁止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被告市环卫局在既未进行环境影响的评估,又未按程序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也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前提下,仅经过征得被告市建材厂的同意,便随意倾倒生活垃圾,致使原告的水塘水面严重污染,鱼蟹死亡。遂依法判决市环卫局、市建材厂连带承担原告各种损失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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