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9年11月27日进入上海盈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上班的.面试的时候谈好试用期两个月,每月1500元,试用期过后每月1800元加奖金.交综合保险.于2010年3月15日离职,班是上完了3月12号止.我现在有几个问题,
1:公司说2009年11月27日到30日期间为培训期,培训期是没有工资的.这样合理吗?
2:公司说交综合保险是入职六个月以后交,从第七个月开始交,且前六个月不补,我说面试的时候不是说好交综合保险的吗?他说是交,是你自己没问清时间,他也忘了跟我说. 并且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关于社会保险那一条是这么写的:甲乙双方按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这种情况,我能要求他们补交我在他们公司期间的三个半月综合保险吗?
3:劳动合同期限只写了2009年12月1日生效,后面的试用期至什么时候止,合同于什么时候终止都是空白没填.
4:公司每月是15日发工资,3月15日去领了2月份的工资,说3月份的(也就是离职当月的)工资4月15日才发放.3月份我一共上了10个工作日,从3月1日到3月5日正常上班,6日7日是周六和周日双休,8日到12日正常上班,13日14日周六周日双休,他却是这么给我算的,1800-(1800/22*14),他说其中14天是我没上班的,算请假,我都已经离职了,这样算合理吗?
公司让我离职的原因是公司不能支付1800的底薪的工资,要降到跟公司电话销售基本工资一样,公司电话销售基本工资是1400,说如果我不能接受就离职.
我该如何处理这些,可以要求什么赔偿?
上海市劳动合同及社保等方面的疑问
答案:2 悬赏:20
解决时间 2021-02-03 10:23
- 提问者网友:说不出醉人情话
- 2021-02-02 09:34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无字情书
- 2021-02-02 10:05
1、培训期工资;按理在当时你就应该要求公司支付这4天的工资,由于你过了时限,而且在3、的劳动合同中签字认可了合同从2009年12月1日生效,因此已不能要求单位再支付工资了。
2、社保缴费;你应该到社保中心查询并打印缴费清单,以此作为证据,要求公司补缴社保金。上海自2009年7月起取消了综合保险,改为缴纳社会保险了。
3、劳动合同;合同条款部分不完善的,不影响合同的执行,可以视为公司与你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3月份工资;计算方法为1800元÷21.75天×10天=827.6元。
5、公司可以与劳动者就薪酬待遇进行协商,但公司的说法违反了市政府最低工资为1450元的标准,是违规的。因劳动者不同意而要求员工离职更是违反劳动法的。
6、你可以以公司欠缴社会保险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金、并支付7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2、社保缴费;你应该到社保中心查询并打印缴费清单,以此作为证据,要求公司补缴社保金。上海自2009年7月起取消了综合保险,改为缴纳社会保险了。
3、劳动合同;合同条款部分不完善的,不影响合同的执行,可以视为公司与你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3月份工资;计算方法为1800元÷21.75天×10天=827.6元。
5、公司可以与劳动者就薪酬待遇进行协商,但公司的说法违反了市政府最低工资为1450元的标准,是违规的。因劳动者不同意而要求员工离职更是违反劳动法的。
6、你可以以公司欠缴社会保险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金、并支付7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风格单纯
- 2021-02-02 11:40
劳动者把外地社保转入大连市是不需要提供劳动合同的,需要劳动者在原参保地提供身份证、社保编号,到所在的社保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即可。
1、总的来说,流程为:参保人在原参保地提供身份证、社保编号,到所在的社保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即可。后台所有手续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处理。
2、具体的时间规定: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和《缴费凭证》。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3转移的账户金额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资金转移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而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实行部分转移,即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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