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何时开始向业主收取?按照现行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业主从入伙开始就的缴纳。
答案:2 悬赏:10
解决时间 2021-04-22 07:03
- 提问者网友:虛偽丶靜
- 2021-04-21 10:00
深圳市2010年10月1日起《规定》第十条,“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向业主代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收代付结算专户,并定期将代收的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现在同行业多是在维保期满后进行收取,这一做法对吗?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年轻没有失败
- 2021-04-21 10:59
现在各地的做法大多是在办理房产证时,由房管局向业主代收首期专项维修基金,然后存入建设银行的专项维修基金专户(据说每户一个账户,并累计计息的);账户资金不满总额的1/3时需续筹;但现在操作时,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都比较困难,很多小区因无法足额续筹维修资金,不能及时更换设备(如电梯等),导致无法正常居住和邻里矛盾。
所以从操作上来说,在买房子时收费是可取的。
所以从操作上来说,在买房子时收费是可取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走,耍流氓去
- 2021-04-21 12:01
《室庐专项维修资金治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扶植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评论辩论经由过程经财务部结合签订现予宣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请参考国度有关专项维修资金治理的律例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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