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理,(1990年12月28日)第二章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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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1-08 04:01
- 提问者网友:骑士
- 2021-11-07 21:35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理,(1990年12月28日)第二章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是什么?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玩世
- 2021-11-07 23:06
1990版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失效]第九条 提倡农民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最多生两个。 固原、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彭阳、盐池、同心八县少数民族农民,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最多生三个。 一方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民(包括南部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提倡生一个孩子,最多生两个。 农民已有两个孩子都有非遗传性残疾,经县级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允许再生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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