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开拓费用以及营销人员业务提成涉及税法规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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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0-26 13:00
- 提问者网友:不要迷恋哥
- 2021-10-26 01:46
市场开拓费用以及营销人员业务提成涉及税法规定综述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長槍戰八方
- 2021-10-26 02:14
市场开拓费用和营销人员业务提成涉及的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财会同行正确计税,归纳如下,供参考。
● 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14条)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第40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第41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②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③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42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第43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53条)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① 有合法真实凭证;
②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③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 财税[2004]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此规定自2004年1月20日起执行。
● 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年薪和绩效工资)。
〖注〗详细计算方法请查阅国税发[2005]9号文件和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的规定。
● 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14条)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第40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第41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②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③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42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第43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53条)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① 有合法真实凭证;
②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③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 财税[2004]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此规定自2004年1月20日起执行。
● 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年薪和绩效工资)。
〖注〗详细计算方法请查阅国税发[2005]9号文件和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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