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侵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 提问者网友:斩断情丝
- 2021-12-29 18:04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ー何必说爱
- 2021-12-29 19:18
2)消费侵权的对象是消费者。
3)消费侵权发生于消费活动过程中。
4)消费侵权的客体是消费者权益。
5)消费侵权主要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特别法规制。
- 1楼网友:许你一世温柔
- 2021-12-29 20:30
特殊侵权行为具有一下法律特征:
一、特殊侵权行为依法应适用过错推定、公平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考虑,而使双方分担责任。
二、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须具备特别的要件。特殊侵权行为的成立不能按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例如,国家机关的职务侵权行为,其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必须是在规定的范围从事地面施工活动造成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须是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业务好动;等等。这些特殊条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有不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行为。
三、特殊侵权行为适用特殊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四、特殊侵权行为不适用“自己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的原则。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则,行为人自己对自己的过错负责,一个人既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也不对自己无过错的行为负责。但是,相应于特殊侵权行为,不适用上述原则。特殊侵权行为,既可能发生为他人行为负责的情况,也可能发生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行为负责的情况。所以在区分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上,往往适用两个标准:一是按损害的发生是否是由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如损害的事实不是出于自己的直接行为发生的,则为特殊侵权行为;二是按是否以过错责任为要件来区分,如果责任者不是负单纯的过错责任,就属于特殊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至第127条、第133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这些特殊侵权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致害主体特殊。例如,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二是致害的业务活动特殊。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三是致害的物质因素或方式特殊。如产品瑕疵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
- 2楼网友:一池湖水
- 2021-12-29 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