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父母亲在单位工作多年,父亲于1992年去世,母亲于2002年去世。单位于2000年被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兼并(事实上是倒闭),到了2001年时我们所居住的房屋(公房)被拆除,房地产公司为了安置单位职工盖建了普通住宅楼并签订了安置协议(承诺)书,到了2002年时这栋楼已竣工,当年年底分配房子,当时我母亲患有重病在医院接受治疗,房屋被兑现后入住几个星期后母亲去世,我们是两个子女即我和姐姐,当时我们年龄都很小(本人15岁,姐姐17岁),后来交放款时因母亲住院时花费了家里的所有钱财,姐弟两人就没有办法交放款,但是房屋一直由我们居住,最近我到上述房产公司提出交款版房产证要求时,他们说我不能享受房改房政策,因为我母亲是单位职工而我不是,他们的这样做法是合理的吗?
我补充一下:单位被兼并时很多职工买断了工龄,但是我母亲没有买断工龄,在在职职工的情况下去世。再加上我们入住的时候交了维修基金、装修押金等部分费用(票据都在)。
母亲去世以后,母亲名下的房改房产权问题
答案:3 悬赏:40
解决时间 2021-03-08 01:36
- 提问者网友:你在我心中是最美
- 2021-03-07 16:20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堕落奶泡
- 2021-03-07 17:29
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可以按照继承,第一继承人分割房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等情形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对遗产进行分配。
法定继承人以及继承顺序是: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一顺序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等情形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对遗产进行分配。
法定继承人以及继承顺序是: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一顺序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野性且迷人
- 2021-03-07 18:44
我暂时保留我的看法!
- 2楼网友:為→妳鎖鈊
- 2021-03-07 18:34
该房改房系属你母亲,任何人交房款都是
但你母亲去世,你们依法享有继承权,此处的承租权(没交房款之前)
你和你姐姐需协商继承方式,协商后去公证下
然后交房款让单位协助你们办理产权登记
我要举报
如以上问答内容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