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提存”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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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20 13:30
- 提问者网友:锁深秋
- 2021-02-19 21:45
“物的提存”是什么意思?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逃夭
- 2021-02-19 22:49
物的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
提存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提存起源于博大精深的罗马法。“提存,是指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债到期时,以给付的全部向有权受领之人履行清偿,而后者拒绝受领或所在不明时,乃把给付标的依法寄存于指定的处所以代清偿的行为。故提存必须具备提出和存置两个条件。但古罗马时并无提存的制度,债务人经向受领迟延的债权人催告后,即可抛弃给付物而免其责。嗣后大法官认为这样于公于私均有损无益,遂加以修改,规定债权人受领迟延或债权人所在不明时,清偿人应将其给付提存于长官指定的处所,通知债权人领取,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已清偿。如果提存所需费用过大或依给付的性质不宜提存的,如牲畜或易腐烂变质之物,则债务人可抛弃,不再负责;若债务人为了债权人利益将其给付予以变卖,并将变卖之价金提存时,则作无因管理处理。”由此不难看出,提存制度在古罗马时期也经历了产生和逐步完善的过程。最初,罗马法允许债务人在受领人迟延的情况下将标的物抛弃以免除责任。“债务人提出给付而遇有债权人拒绝受领之情形时,得抛弃该给付物(如送酒者,可倾注于地),以免其责。” 这种方法免除了债权人受领迟延时债务人的清偿责任,体现了朴素的公平原则,但是过于简单和粗糙,浪费了当时本来就很匮乏的社会财富,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自产生之日起就决定了其过渡性,必然会被更先进的方法和制度所代替。后来逐步改变了这种看似公平,实则不合理的做法,使债务人可将给付物存置于官方或公共管理部门,视为已向债权人清偿而免除债务。
“争讼开始后,你向债权人偿还因消费借贷使用的本金和法定利息,如果债权人不接受清偿,那么,你可以将钱封好后存放于公共场所,从这一时刻起停止计算法定利息。”
“公共场所是指神殿或其他负责该项争讼的承审员指定的场所。”
这两条戴克里先皇帝及马克米安皇帝致奥莱莉娅.伊莱娜的敕令,闪烁着智慧与理性的光芒,已经蕴涵了现代民法上的提存原则。现代民法上的提存制度尽管更加科学、完善,但仍然没有超出这两条敕令所揭示的基本原则。
提存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提存起源于博大精深的罗马法。“提存,是指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债到期时,以给付的全部向有权受领之人履行清偿,而后者拒绝受领或所在不明时,乃把给付标的依法寄存于指定的处所以代清偿的行为。故提存必须具备提出和存置两个条件。但古罗马时并无提存的制度,债务人经向受领迟延的债权人催告后,即可抛弃给付物而免其责。嗣后大法官认为这样于公于私均有损无益,遂加以修改,规定债权人受领迟延或债权人所在不明时,清偿人应将其给付提存于长官指定的处所,通知债权人领取,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已清偿。如果提存所需费用过大或依给付的性质不宜提存的,如牲畜或易腐烂变质之物,则债务人可抛弃,不再负责;若债务人为了债权人利益将其给付予以变卖,并将变卖之价金提存时,则作无因管理处理。”由此不难看出,提存制度在古罗马时期也经历了产生和逐步完善的过程。最初,罗马法允许债务人在受领人迟延的情况下将标的物抛弃以免除责任。“债务人提出给付而遇有债权人拒绝受领之情形时,得抛弃该给付物(如送酒者,可倾注于地),以免其责。” 这种方法免除了债权人受领迟延时债务人的清偿责任,体现了朴素的公平原则,但是过于简单和粗糙,浪费了当时本来就很匮乏的社会财富,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自产生之日起就决定了其过渡性,必然会被更先进的方法和制度所代替。后来逐步改变了这种看似公平,实则不合理的做法,使债务人可将给付物存置于官方或公共管理部门,视为已向债权人清偿而免除债务。
“争讼开始后,你向债权人偿还因消费借贷使用的本金和法定利息,如果债权人不接受清偿,那么,你可以将钱封好后存放于公共场所,从这一时刻起停止计算法定利息。”
“公共场所是指神殿或其他负责该项争讼的承审员指定的场所。”
这两条戴克里先皇帝及马克米安皇帝致奥莱莉娅.伊莱娜的敕令,闪烁着智慧与理性的光芒,已经蕴涵了现代民法上的提存原则。现代民法上的提存制度尽管更加科学、完善,但仍然没有超出这两条敕令所揭示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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