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说当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Recoverable Amount)并与账面金额(Carrying Amount)比较,当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指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与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那我这样理解:可收回金额<账面价值 发生减值
准则又说,“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
其中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三者之中最高者,就是说账面价值要大于三者中最高的,而三者中的两者(除0)最高的便是一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见第二段),怎么弄了老半天减值到最后的状态仍旧是可收回金额<账面价值 ?????又要发生减值了???是我逻辑有问题吗????大家帮帮我
新准则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 看不懂 急!!!!!
答案:2 悬赏:80
解决时间 2021-03-24 13:49
- 提问者网友:多余借口
- 2021-03-23 22:34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一场云烟
- 2021-03-24 00:12
你好。
题中最后一段所引起用的准则的内容,原文全文如下: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总部资产和商誉分摊至某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该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应当包括相关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分摊额),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由此可见,上述资产账面价值抵减后不低于“三者”之中的最高者,是针对所属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发生减值、而分摊减值损失的各项单项资产而言的。
这就是说,在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发生减值时,分摊减值损失的单项资产,可能其自身并未发生或者只发生较小的减值损失,这时,该资产分摊减值损失后的账面余额不应低于其自身单独的可回收金额。为何有如此规定呢?原因很简单,当资产因其所属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发生减值而减值至该单项资产自身的可收回金额以下,那么企业可以单独处置(这里的处置包括耗用,下同)该单项资产,并将产生收益,显然,这种会计计量是不合理的。
对于不低于“零”的问题,那就更简单了,如果处置该资产,可收回金额为负数,那么还不如不处置。因此,该账面价值最多减值至零,不可能出现负数。
题中最后一段所引起用的准则的内容,原文全文如下: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总部资产和商誉分摊至某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该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应当包括相关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分摊额),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由此可见,上述资产账面价值抵减后不低于“三者”之中的最高者,是针对所属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发生减值、而分摊减值损失的各项单项资产而言的。
这就是说,在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发生减值时,分摊减值损失的单项资产,可能其自身并未发生或者只发生较小的减值损失,这时,该资产分摊减值损失后的账面余额不应低于其自身单独的可回收金额。为何有如此规定呢?原因很简单,当资产因其所属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发生减值而减值至该单项资产自身的可收回金额以下,那么企业可以单独处置(这里的处置包括耗用,下同)该单项资产,并将产生收益,显然,这种会计计量是不合理的。
对于不低于“零”的问题,那就更简单了,如果处置该资产,可收回金额为负数,那么还不如不处置。因此,该账面价值最多减值至零,不可能出现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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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闲懒诗人
- 2021-03-24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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