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之再审启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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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2 19:41
- 提问者网友:刪除丶後
- 2021-02-12 14:31
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之再审启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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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2 15:26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要包括再审启动主体、启动事由、启动时限三个方面,
关于再审启动主体。根据提起再审程序主体的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再审程序包括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检察院抗诉的再审和当事人申请的再审。
其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其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关于再审启动事由。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发动再审的理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但什么是错误,错误的范围是什么,都没有具体标准,缺乏可操作性,给法院留下极为宽松的自由裁量权,既不能限制法院发动再审,也不能具体指导法院发动再审。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针对原先规定的5种事由,存在范围的狭窄、对程序上的错误没有详尽的规定、再审理由不完善等问题,将再审事由扩充到了13种事由。
关于再审启动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例外的是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没有时限限制,当事人只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就可提出,而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的没有作出时间限定。
关于再审启动主体。根据提起再审程序主体的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再审程序包括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检察院抗诉的再审和当事人申请的再审。
其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其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关于再审启动事由。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发动再审的理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但什么是错误,错误的范围是什么,都没有具体标准,缺乏可操作性,给法院留下极为宽松的自由裁量权,既不能限制法院发动再审,也不能具体指导法院发动再审。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针对原先规定的5种事由,存在范围的狭窄、对程序上的错误没有详尽的规定、再审理由不完善等问题,将再审事由扩充到了13种事由。
关于再审启动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例外的是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没有时限限制,当事人只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就可提出,而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的没有作出时间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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