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职业病一次买断合理么
答案:2 悬赏:40
解决时间 2021-02-22 01:14
- 提问者网友:多余借口
- 2021-02-21 16:24
有职业病一次买断合理么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为你轻狂半世殇
- 2021-02-21 17:04
一、 “从法律的角度看,一次性赔偿是合法的。但是从职业病病情发展上来看,这样的赔偿方式其实是不合理的。
1、”职业病与其他常见工伤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一般的工伤例如四肢伤、坠落伤等,在伤害后较短时间内伤情基本可以稳定,因此一次性的补偿可以满足这些劳动者的治疗和生活需求。而职业病则不然,病情往往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变化。以最常见的尘肺病为例,赔偿时患者可能是八级伤残,两年后病情加重,成为二级伤残,却无法继续追讨赔偿金了。
2、从治疗的角度看,一次性赔偿也很不合理。例如,有的尘肺病患者在拿到赔偿时病情可能还不严重,就把钱花到了其他地方,等到病情加重时往往无力治疗了。对于尘肺病患者来说,治疗与不治疗、早治疗与晚治疗的结果相差很大。而且,早期治疗的费用其实并不高,但是如果到晚期才就医,肺心病、哮喘、重度感染等并发症都出现了,不但治疗效果不佳,而且费用昂贵。
二、职业病症状体征:
确诊职业病,关系到工人能否享受国家的劳动保险待遇,故不仅是医学上的问题,也涉及到正确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一般说,正确诊断依赖于下列三个条件:
(一)职业史:
;包括工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机会和接触程度(最简单是专业的工龄),环境条件等资料,为深入了解病因,除口头询问外,有时需要直接到现场观察,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接触史的资料,仅有定性还不够,还应该是定量的,即环境监测资料或工龄的记录。
(二)体格检查:
与一般临床所用方法类同,但对某一类职业因素所致疾病,如职业史比较明确,则可根据发病的特点,选择某些项目重点检查。
(三)实验室检查:
有一些职业病,临床表现不明显,常靠实验室检查,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测定生物材料中有害物,以检测身体吸收量,如尿,头发,指甲等中重金属量;
②测定吸收入体内,经代谢后排出代谢物的量,如吸收苯系物后,可分别测定尿中酚,马尿酸或甲基马尿酸;
③测定机体受职业危害因素作用后生物化学或细胞形态方面的改变,如对接触苯者检查血常规,必要时检查骨髓象等。
根据以上三方面取得的资料,经过综合分析,得出诊断结论,对慢性职业病,往往需要长期动态随访,才能作出最后判断,对一些病因未能确定的临床表现,要排除职业因素以外的疾病,这是职业病诊断中重要手段,此时除需要利用以上三方面资料予以综合分析外,还可应用职业流行病学方法予以鉴定。
1、”职业病与其他常见工伤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一般的工伤例如四肢伤、坠落伤等,在伤害后较短时间内伤情基本可以稳定,因此一次性的补偿可以满足这些劳动者的治疗和生活需求。而职业病则不然,病情往往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变化。以最常见的尘肺病为例,赔偿时患者可能是八级伤残,两年后病情加重,成为二级伤残,却无法继续追讨赔偿金了。
2、从治疗的角度看,一次性赔偿也很不合理。例如,有的尘肺病患者在拿到赔偿时病情可能还不严重,就把钱花到了其他地方,等到病情加重时往往无力治疗了。对于尘肺病患者来说,治疗与不治疗、早治疗与晚治疗的结果相差很大。而且,早期治疗的费用其实并不高,但是如果到晚期才就医,肺心病、哮喘、重度感染等并发症都出现了,不但治疗效果不佳,而且费用昂贵。
二、职业病症状体征:
确诊职业病,关系到工人能否享受国家的劳动保险待遇,故不仅是医学上的问题,也涉及到正确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一般说,正确诊断依赖于下列三个条件:
(一)职业史:
;包括工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机会和接触程度(最简单是专业的工龄),环境条件等资料,为深入了解病因,除口头询问外,有时需要直接到现场观察,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接触史的资料,仅有定性还不够,还应该是定量的,即环境监测资料或工龄的记录。
(二)体格检查:
与一般临床所用方法类同,但对某一类职业因素所致疾病,如职业史比较明确,则可根据发病的特点,选择某些项目重点检查。
(三)实验室检查:
有一些职业病,临床表现不明显,常靠实验室检查,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测定生物材料中有害物,以检测身体吸收量,如尿,头发,指甲等中重金属量;
②测定吸收入体内,经代谢后排出代谢物的量,如吸收苯系物后,可分别测定尿中酚,马尿酸或甲基马尿酸;
③测定机体受职业危害因素作用后生物化学或细胞形态方面的改变,如对接触苯者检查血常规,必要时检查骨髓象等。
根据以上三方面取得的资料,经过综合分析,得出诊断结论,对慢性职业病,往往需要长期动态随访,才能作出最后判断,对一些病因未能确定的临床表现,要排除职业因素以外的疾病,这是职业病诊断中重要手段,此时除需要利用以上三方面资料予以综合分析外,还可应用职业流行病学方法予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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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社会水太深
- 2021-02-21 17:13
"买断工龄"是违法的,是我国现行政策严厉禁止的侵犯员工合法利益的行为。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俗称买断工龄):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不能胜任者炒鱿鱼);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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