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甲、乙
被告:丙、丁
原告甲、乙诉称:2002年2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方向被告方供应某品牌服装一年,并且给被告方垫底金20万元,除垫底金外货款由被告按月分期付给原告。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供货,双方于2002年5月15日结账,被告丙在原告为其专门设立的记账笔记本上书写了两张共计32万元的欠条。由于此笔记本于2002年6月8日原告乙遗忘在证人C的商店柜台上,C误以为是被告丙的便交给了丙之妻丁。而后二被告拒绝交出笔记本,且拒绝重新出具欠条或给付货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货款32万元,并提供了以下证据:
1、与被告丙签订的服装买卖合同和若干次送货单,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以及原告曾向被告送货。
2、证人A在2002年7月4日提供证言:2002年5月15日当事人双方在被告丙的办公室结账时,我看见被告丙在一个笔记本上向原告甲打欠条。我说:“欠12万呢”,甲则说:“还有垫底金20万元是另外一张条子。”我说:“32万元,不少呀!”
3、证人B在2002年7月4日提供证言:2002年5月15日当事人双方在被告丙的办公室结账时,我看见证人A站在丙的旁边看丙给甲出欠条,A边看边说:“欠32万元,还不少呢!”我就说:“甲,我最多欠你10万元,你就老追着我要。”
4、证人C提供证言:2002年6月8日上午,原告乙到我的商店打公用电话时,将一个黄色笔记本遗忘在柜台上,我发现笔记本后见其封面右下角写有被告丙的名字,未查看笔记本的内容就将笔记本交给了丙之妻丁。当日下午,原告乙回来和我一起找丁对质。丁说没有收到我交给她的笔记本,当时叫我把笔记本丢在她的桌子上就是,但后来不见了。
5、证人D提供证言:原告甲在32万元的欠条丢失后,委托我出面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丙承认欠款事实,但不愿重新向甲出欠条。
6、原告与被告的谈话录音,在记账笔记本丢失后二被告不否认欠原告32万元货款的事实,但不愿重新出具欠条,怕别人捡到欠条后重复计算欠款金额。
被告丙、丁辩称: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并提供以下两个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证人A在2002年8月16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后的次日)提供证言:双方当事人结账时我没有注意到被告丙是否向原告甲出具欠条。第一次提供证言时记性不太好,把前后发生的事搞混了。
2、证人E在2002年8月12日提供证言:当事人双方结账时,我看见被告丙付钱给原告甲,没有看见丙写欠条给甲。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是:第一,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原告没有向被告给付垫底金,并且原告所举的提货单上没有被告的签名,不能认定货是送给被告的;第二,证人A虽然向原告作了证,但而后又向被告作证推翻了前一次的证言;第三,证人B是原告代理律师的亲舅舅,其证言不能采信;第四,证人C不知道笔记本里有无被告出的欠条,而且他把笔记本交给丁的证言是孤证,不能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第五,证人D未到庭作证,其证言不能采信;第六,原告提供的录音带有剪接,并且录音带的内容不能反映被告欠原告32万元货款。
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是:第一,证人A前后两次作证的证言互相矛盾,是因为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被告丙威胁了A。第二,原告曾经起诉证人E拖欠其货款,E败诉并且公开扬言要报复,此次作证纯属对原告的报复。
问 题:
(1)结合证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证据 的证明力。
(2)如何根据这些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法,证据证明力问题
答案:2 悬赏:0
解决时间 2021-03-08 08:28
- 提问者网友:伪善人独行者
- 2021-03-07 21:51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24K纯糖
- 2021-03-07 22: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第七十四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第七十四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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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懂得ㄋ、沉默
- 2021-03-07 23:21
第四节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http://www.hainu.edu.cn/zy_jingpinkecheng/asp_hainu_show.asp?id=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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