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企业有关产检假的规定
答案:1 悬赏:80
解决时间 2021-03-29 07:49
- 提问者网友:做自己de王妃
- 2021-03-28 15:01
厦门企业有关产检假的规定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轻雾山林
- 2021-03-28 16:39
新劳动法的规定:5.4.1 产检假 ·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5.4.2 产假 ·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厦门地方的产检假一般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出入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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