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刑满释放以后、附加刑怎么执行?
答案:2 悬赏:60
解决时间 2021-01-28 11:51
- 提问者网友:动次大次蹦擦擦
- 2021-01-28 06:37
附加刑〞刑满释放以后、附加刑怎么执行?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往事隔山水
- 2021-01-28 06:43
你好
有期徒刑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从罪犯服刑期满起计算,期间是没有政治权利的。另外,服刑期间当然没有政治权利。对于罚金和没收财产由法院在判决后执行。
有期徒刑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从罪犯服刑期满起计算,期间是没有政治权利的。另外,服刑期间当然没有政治权利。对于罚金和没收财产由法院在判决后执行。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佘樂
- 2021-01-28 07:36
附加刑的执行
1、罚金的执行
罚金作为我国刑罚的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所谓“一次或分期缴纳”,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决的罚金总额,在规定的期限内,裁决一次或者几次缴纳均可。
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分子缴纳罚金,规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可强制其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压、冻结等。但是,如果罪犯遭受到不能抗拒的灾祸,如地震、水灾、火灾、车祸、家庭成员死亡等,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
此外,我国刑法还建立了罚金刑执行的随时追缴制度,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2、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应当注意的是: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与管制刑期相等,同时起算并执行;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的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并执行,换言之,在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在这个期间内当然地不能享有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的执行
在执行中主要划清犯罪分子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的区别,正确处理犯罪分子正当债务的清偿和留足犯罪分子生活费用等问题。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换言之,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一般是人民法院,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需要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4、驱逐出境的执行
驱逐出境的执行,应当注意区别单独适用驱逐出境和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情况,分别执行。单独适用时,应由负担外国人出入境管理职责的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时责令犯罪的外国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离开我国的国(边)境。对附加适用者,应当在其主刑执行期满后再执行。
1、罚金的执行
罚金作为我国刑罚的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所谓“一次或分期缴纳”,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决的罚金总额,在规定的期限内,裁决一次或者几次缴纳均可。
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分子缴纳罚金,规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可强制其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压、冻结等。但是,如果罪犯遭受到不能抗拒的灾祸,如地震、水灾、火灾、车祸、家庭成员死亡等,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
此外,我国刑法还建立了罚金刑执行的随时追缴制度,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2、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应当注意的是: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与管制刑期相等,同时起算并执行;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的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并执行,换言之,在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在这个期间内当然地不能享有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的执行
在执行中主要划清犯罪分子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的区别,正确处理犯罪分子正当债务的清偿和留足犯罪分子生活费用等问题。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换言之,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一般是人民法院,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需要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4、驱逐出境的执行
驱逐出境的执行,应当注意区别单独适用驱逐出境和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情况,分别执行。单独适用时,应由负担外国人出入境管理职责的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时责令犯罪的外国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离开我国的国(边)境。对附加适用者,应当在其主刑执行期满后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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