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计算方法
答案:1 悬赏:70
解决时间 2021-04-22 06:48
- 提问者网友:温柔又任性
- 2021-04-21 17:58
企业所得税总分公司的年底汇算清缴,是总分公司各交50%,如果分公司的营业收入很少,而总公司营业收入占了大头,这样分配企业所得税合理吗?年底是由总公司统一计算盈利状况再分配,那每季呢?分公司每季在当地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是根据自己的盈利状况,还是也是由总公司统一计算出盈利状况,再做分配呢?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恕我颓废
- 2021-04-21 19:15
1,如果分公司的营业收入很少,而总公司营业收入占了大头,就不应当再按照总分公司各交50%来进行汇算清缴计算,而是应当按照总分公司的营业收入的净值的比例来进行分配。
2,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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