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B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是国企。
现A公司要注销清算。
1、债权债务收不回也付不了,大部分已超过5年。是不是登报以后就可以直接注销,以后不会再有债权债务纠纷?还用不用做账务处理和交税?母公司是否受影响?
2、已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未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如何能转给B公司?
3、个人欠公司7万收不回来了,清算用做账务处理和交税吗?
子公司注销清算
答案:2 悬赏:20
解决时间 2021-03-01 13:33
- 提问者网友:暖心后
- 2021-02-28 15:59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末路丶一枝花
- 2021-02-28 17:03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具体清算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 4、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非货币资产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失。 5、清偿债务,公司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即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6、分配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后有余额的,按照出资或持股比例向各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应视同对外销售,并确认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7、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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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末路丶一枝花
- 2021-02-28 17:29
企业并购重组所得税处理的依据是《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依据是《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号)。 注销全资子公司的税务处理,目前实务中依据两种处理的都有,法规也无明确界定,但前段时间版面上讨论过,著名的税务专家张伟认为注销子公司从税理不是合并而是企业清算、应适用60号文。但实务中两种处理分开分析,要看子公司的经营情况: 1、如果子公司盈利情况较好,可按59号文和4号公告处理,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这样计税基础延续子公司原计税基础,子公司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实现收入不必确认,税款得到递延;但这样处理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2、如果子公司存在大额未弥补亏损且经营业绩较差,可按60号文以清算业务处理,这样股权收回的损失一次性确认抵减了税款,同时也避免了按59号文特殊税务处理下亏损弥补的限制—即每年弥补亏损的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乘同其国债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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