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如若法院审判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不通宵汉语,公、检、法有无义务为其提供翻译?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问题。
答案:2 悬赏:60
解决时间 2021-02-22 06:20
- 提问者网友:醉归
- 2021-02-21 13:11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一只傻青衣
- 2021-02-21 14:24
有义务。而且,这也是有利于公检法机关办案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许你一世温柔
- 2021-02-21 15:15
是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各民族公民,无论当事人,还是辩护人、证人、鉴定人,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陈述、辩论,有权使用本民族文字书写有关诉讼文书。
2.公、检、法机关使用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义务。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布告和其他文件。
3.公、检、法机关提供翻译的义务。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为其指派或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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