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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终止

答案:2  悬赏:50  
解决时间 2021-02-15 15:49
比较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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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的 2、不适当不一定是违法的,可能是不合理的甚至显失公平的。 3、很好理解,就是说行政行为不具有操作可能。这个只是理论上的存在,依法行政已经提了很多年,现实生活中很少能碰到这样的情况。 个人理解。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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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就是对其效力的消灭。三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构成条件的差别,产生的具体效果也不尽相同,具体分析如下:

      1、无效:即明显重大违法,或者说存在严重合法性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严重到一个理智正常的普通人都足以识别、断定的程度),构成无效。常见的无效行为如:a、要求当事人从事犯罪的行政行为;b、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c、行为没有任何事实基础,或其作为纯粹出自主观臆想等。

      无效的效果,是使其自始至终不存在,即从作出之日起就从来没有产生过任何效力。因此,当事人可以拒绝发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地主张其无效,有权机关也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该行为无效。由此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可要求国家赔偿。

      2、撤销: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可撤销。可撤销的行为与无效行为的最明显区别是:它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否定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效力。由此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可要求国家赔偿。

      3、废止:某些合法且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特定的原因必须被废止。如:a、法律变更,即原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被修改、废止或撤销;b、情事变更,如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已经不复存在等,该行为也就丧失了其继续存在下去的事实根据,也必须废止;c、公共利益,即部分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之后,如果得以落实反倒会损害公共利益,有权机关可以将其废止等。

      废止的效果,使得该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但其在废止日之前的效力仍然存在,它在废止前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或法律利益仍然得到承认。由此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可以要求国家补偿而非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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