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居民企业(所得税率25%),当年收入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销售收入1670万元,租金收入80万元
答案:2 悬赏:40
解决时间 2021-02-15 12:13
- 提问者网友:时间却是纷扰
- 2021-02-15 08:18
某居民企业(所得税率25%),当年收入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销售收入1670万元,租金收入80万元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承载所有颓废
- 2021-02-15 09:53
解析:
企业的会计利润=2000-(1000+1.5+6+2.5+10+2+5+0.5+100)=872.5万元
说明,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在成本费用中计算的,
那么,应当将上面的会计利润,依照税法的规定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所得税额!
调整分析如下:
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故应调减20万元,
税收返还为不征税收入,故应调减30万元,
股权性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故应调减100万元。
非公益性捐赠是税前不得扣除项目,故应调增10万元;
坏账准备是税法不认可的损失,故应调增2万元;
赞助支出在税前不能扣除,故应调增5万元;
罚款在税前不可以扣除,故应调增0.5万元;
代为归还的贷款损失,税前不可以扣除,故应调增100万元
即:
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872.5-20-30-100+10+2+5+0.5+100=840万元,
则:应纳所得税=840×25%=210万元。
应补交所得税额=210-30×4=90万元
企业的会计利润=2000-(1000+1.5+6+2.5+10+2+5+0.5+100)=872.5万元
说明,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在成本费用中计算的,
那么,应当将上面的会计利润,依照税法的规定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所得税额!
调整分析如下:
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故应调减20万元,
税收返还为不征税收入,故应调减30万元,
股权性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故应调减100万元。
非公益性捐赠是税前不得扣除项目,故应调增10万元;
坏账准备是税法不认可的损失,故应调增2万元;
赞助支出在税前不能扣除,故应调增5万元;
罚款在税前不可以扣除,故应调增0.5万元;
代为归还的贷款损失,税前不可以扣除,故应调增100万元
即:
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872.5-20-30-100+10+2+5+0.5+100=840万元,
则:应纳所得税=840×25%=210万元。
应补交所得税额=210-30×4=90万元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ー何必说爱
- 2021-02-15 10:41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不征税-免税-各项扣除额
应纳税所得额=2000-20-100-1000-1.5-6-2.5-2=868
应纳税额:868*25%=217
企业每季度已预缴所得税额30万元:30*4=120
应补交所得税额:217-12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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