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质量评价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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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25 03:20
- 提问者网友:两耳就是菩提
- 2021-01-24 07:22
商品质量评价的内容是什么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毛毛
- 2021-01-24 08:42
质量主要有以下三项基本要求:
(1)食品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质量要求。
(2)有营养价值;
(3)有较好的色、香、味和外观形状;
如果食品中的营养物减少了或者发霉变质了,那么这种食品就降低或失去了应有的食用价值。发生这类现象除了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不当以外,就是掺假、掺杂、伪造所造成的。
食品的基本要求:食品的安全卫生和必要的营养。其中食品的安全卫生性是食品的最基本的要求。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中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还应当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环境条件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主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生产车间、库房等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原材料储存等特点,设置相应的防鼠、防蚊蝇、防昆虫侵入、隐藏和孳生的有效措施,避免危及食品质量安全。
生产设备条件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加工工艺及过程的基本要求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设置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污染。加工工艺和生产过程是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工艺流程控制不当会对食品质量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使用原材料的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均应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人员的基本要求
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因各类人员工作岗位不同,所负责任的不同,对其基本要求也有所不同。对于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技术(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对于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资格,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要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特别是生产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产品储存和运输的基本要求
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产品在其贮存、运输的过程中质量不发生劣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房内。用于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在运输时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
检验能力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对于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符合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企业的计量器具、检验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必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质量管理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建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在质量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和权限以及相互关系,规定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的职权。在企业制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企业应实施从原材料进厂的进货验收到产品出厂的检验把关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适应的考核办法,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出厂,实行质量否决权。
产品包装基本要求
产品的包装是指在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为保护产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包装的总称。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如布袋、纸箱、玻璃容器、塑料制品等,必须清洁、无毒、无害,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产品标识的基本要求
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等。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用的标签,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出厂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来源:食品伙伴网)
食品的安全性是以食品卫生为基础,食品安全性包括了卫生的基本含意。即“食品应当无毒、无害”,是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况下摄入可食状态下是食品,不会造成对人体的危害。
中国法律对食品安全卫生质量基本要求的规定为: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将“食品卫生(食品安全)”定义为:为防止食品在生产、收获、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各个环节被有害物质(包括物理、化学、微生物等方面)污染,使食品有益于人体健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强调保证食品卫生的首要问题,并不是单纯解决吃得好不好,精细与粗陋的问题,而是解决吃得干净不干净,有害与无害,有毒与无毒的问题,也就是食品安全与卫生的问题。
(1)食品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质量要求。
(2)有营养价值;
(3)有较好的色、香、味和外观形状;
如果食品中的营养物减少了或者发霉变质了,那么这种食品就降低或失去了应有的食用价值。发生这类现象除了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不当以外,就是掺假、掺杂、伪造所造成的。
食品的基本要求:食品的安全卫生和必要的营养。其中食品的安全卫生性是食品的最基本的要求。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中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还应当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环境条件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主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生产车间、库房等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原材料储存等特点,设置相应的防鼠、防蚊蝇、防昆虫侵入、隐藏和孳生的有效措施,避免危及食品质量安全。
生产设备条件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加工工艺及过程的基本要求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设置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污染。加工工艺和生产过程是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工艺流程控制不当会对食品质量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使用原材料的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均应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人员的基本要求
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因各类人员工作岗位不同,所负责任的不同,对其基本要求也有所不同。对于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技术(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对于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资格,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要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特别是生产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产品储存和运输的基本要求
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产品在其贮存、运输的过程中质量不发生劣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房内。用于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在运输时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
检验能力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对于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符合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企业的计量器具、检验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必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质量管理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建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在质量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和权限以及相互关系,规定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的职权。在企业制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企业应实施从原材料进厂的进货验收到产品出厂的检验把关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适应的考核办法,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出厂,实行质量否决权。
产品包装基本要求
产品的包装是指在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为保护产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包装的总称。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如布袋、纸箱、玻璃容器、塑料制品等,必须清洁、无毒、无害,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产品标识的基本要求
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等。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用的标签,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出厂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来源:食品伙伴网)
食品的安全性是以食品卫生为基础,食品安全性包括了卫生的基本含意。即“食品应当无毒、无害”,是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况下摄入可食状态下是食品,不会造成对人体的危害。
中国法律对食品安全卫生质量基本要求的规定为: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将“食品卫生(食品安全)”定义为:为防止食品在生产、收获、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各个环节被有害物质(包括物理、化学、微生物等方面)污染,使食品有益于人体健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强调保证食品卫生的首要问题,并不是单纯解决吃得好不好,精细与粗陋的问题,而是解决吃得干净不干净,有害与无害,有毒与无毒的问题,也就是食品安全与卫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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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白昼之月
- 2021-01-24 08:53
一、评价内容 (一)商品质量 包括商品质量抽样检验、商品标识抽检、假冒伪劣商品现场检查三项指标。商品质量抽样检验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执行,检验商品是否有害人体健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标识抽检即在每个企业随机抽取特定品种的产品,根据GB 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现场判定合格与否,重点检查商品的身份标识、质量安全标识、警示标识、信誉标识等标识是否齐全;假冒伪劣商品现场检查采取每个企业随机抽查特定数量商品的方式,现场抽查是否存在出售假冒伪劣、三无、过期等不合格商品的行为。 (二)自律管理 自律管理重点检查企业进货检查验收和食品质量管理等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主要检查索证备案、进货台帐、商品明示信息、下柜退市制度等四项指标。 (三)诚信经营 诚信经营分为虚假宣传和消费侵权两项检查指标。虚假宣传指标主要通过对各被检企业所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现场抽查核实,检查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欺诈消费者的不良行为。消费侵权指标主要通过对评价周期内工商部门处理的12315 申诉举报情况进行查看回访,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二 、检测范围和要求 (一)检测范围:以涉及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安全的商品和影响面较广的商品流通企业作为评价性检测活动的重点。评价性检测的范围为: 1. 检测区域:确定为全区食品销量较大、辐射面较广的7 个商场超市(同首次评价性检测)。 2. 检测品种:本次评价性检测食品品种为:腌制品、大米、方便面、瓶装水等4 类食品。 (二)检测要求: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按照以下“五统一”要求,开展评价性检测:(1 )统一检测机构:统一由宁波市鄞州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2 )统一抽检标准:统一执行国家强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达到国家标准而没有达到企业明示标准的按照虚假标识认定;(3 )统一抽检规则: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规定的程序和相关法定检测规则执行。(4 )统一抽检食品数量:被检企业所抽检食品的数量相同;(5 )统一抽检食品类别:被检企业所抽检食品的类别相同,但相同品牌和批次的食品原则上不再重复抽检。 承检 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样品抽样、封存、检测、样品和结果确认、数据汇总和通知生产企业等相关责任。 三、实施步骤 本次评价性检测计划在7 月下旬开始,9 月中旬完成,实施步骤为: (一)7 月下旬至8 月上旬,实施并完成对7 大商场超市食品的实地抽样,同时对被检食品的索证索票及企业的自律制度和企业诚信进行检查。 (二)8 月下旬,将初步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告知被检企业,被检企业在15 天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程序结束以后,分局将根据最终的检测结果,制作《食品质量评价意见》并通报相关商场超市,同时通知管辖地工商所进行检测结果的后处理。 (三)9 月中旬汇总评价性检测结果,经分局批准后公开发布。 四、公示内容与方式 (一)公示内容:以评价性检测数据为主要内容,结合企业的自律制度和企业诚信检查情况,进行其他相关信息的公示。 (二)公示方式:以分局的各义,通过区级各大媒体、网站和分局门户网站等进行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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