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54条有哪些改变和意义
答案:2 悬赏:20
解决时间 2021-03-12 14:32
- 提问者网友:紫柔同归
- 2021-03-12 07:34
民法总则54条有哪些改变和意义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情战辞言
- 2021-03-12 08:47
您好,民法总则第54条的突破点:
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该条款为“在家办公”这种新经济主流生产生活方式扫清了法律障碍,使中国成为第一个为新经济打开大门的国家。
对照修改前的法律,《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总则原规定:自然人经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其实质性的改变在于:原规定中,自然人须先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才能从事工商业经营。而现在的规定是,自然人不登记,也可以凭自然人身份从事工商业经营;如果登记,则可以转为以个体工商户身份从事工商业活动。
二、民法总则第54条的意义
总则第五十四条意味着——自然人有权营商,依法登记的,是个体工商户;不登记,不叫个体工商户,但并不意味着无权营商,总则这样规定,不仅是对线上自然人营商地位的保障,还是对线下自然人营商进行赋权,彻底破除登记才准许经营的桎梏。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该条款为“在家办公”这种新经济主流生产生活方式扫清了法律障碍,使中国成为第一个为新经济打开大门的国家。
对照修改前的法律,《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总则原规定:自然人经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其实质性的改变在于:原规定中,自然人须先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才能从事工商业经营。而现在的规定是,自然人不登记,也可以凭自然人身份从事工商业经营;如果登记,则可以转为以个体工商户身份从事工商业活动。
二、民法总则第54条的意义
总则第五十四条意味着——自然人有权营商,依法登记的,是个体工商户;不登记,不叫个体工商户,但并不意味着无权营商,总则这样规定,不仅是对线上自然人营商地位的保障,还是对线下自然人营商进行赋权,彻底破除登记才准许经营的桎梏。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气场征服一切
- 2021-03-12 09:36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1
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按照以下顺序认定:“出生证明记载→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其他证明”,改变了《民通意见》规定的“户籍证明记载→出生证明记载→其他证明”的顺序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2
第16条:胎儿在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方面,视为具有权利能力,但其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
该规定将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从《继承法意见》第45条确立的遗产“特留份”制度扩大到“接受赠与”。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3:
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点从《民法通则》中的10周岁改为8周岁。
如果不明白为什么如此修改,不妨走访幼儿园和小朋友侃侃,就明白其合理性。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4:监护制度
(1)取消“有关组织指定前置”,有关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增加规定“临时监护人”。
(3)增加“未成年人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
(4)增加“意定监护”,即完全行为能力人“未雨绸缪”,与相关主体事先协商确定自己日后的监护人。
(5)规定“父母、子女、配偶”的监护人资格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义务分离,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4:监护制度
(1)取消“有关组织指定前置”,有关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增加规定“临时监护人”。
(3)增加“未成年人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
(4)增加“意定监护”,即完全行为能力人“未雨绸缪”,与相关主体事先协商确定自己日后的监护人。
(5)规定“父母、子女、配偶”的监护人资格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义务分离,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确立财产代管人“轻过失免责”规则。
(2)被宣告死亡人死亡时间的认定:一般情形为“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特殊情形为“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3)规定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自行恢复的例外情形:配偶申明不愿自行恢复。
《民法总则》考点6: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去“合法性”
《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于是存在“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实质区分。《民法总则》果断去掉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评价,即只要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7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1)不再区分单方行为与合同行为。只要行为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在满足其他有效要件的前提下,均有效;而超出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行为,均效力待定。
(2)该规定结束了旧法时代对“单方行为”与“合同行为”效力区别评价的局面(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单方行为一律无效,合同行为或有效或效力待定)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8: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民法通则》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采取一刀切的规范模式:主观标准1年。
《民法总则》将其分为三种情形:(1)欺诈、显失公平——主观标准1年;
(2)胁迫——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1年;
(3)重大误解——主观标准3个月。
此外,上述三种情形均受最长除斥期间5年(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算)的限制。
摘自 houda 法 硕 杨善长老师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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