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试用期内,双方可以无理由解除合同吗?
答案:2 悬赏:80
解决时间 2021-02-07 18:31
- 提问者网友:逐野
- 2021-02-07 02:35
劳务合同试用期内,双方可以无理由解除合同吗?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滚刀废物浮浪人
- 2021-02-07 02:59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实际上是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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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陪伴是最长情的告白
- 2021-02-07 03:09
你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只要是劳动关系就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这样的话,如果你在试用期,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不过是和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至于劳务派遣公司和你现在所在的工作单位他们之间的问题就不是你担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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