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行为如何定性
答案:1 悬赏:40
解决时间 2021-03-13 00:01
- 提问者网友:野性
- 2021-03-12 09:53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行为如何定性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无字情书
- 2021-03-12 10:51
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的行为。笔者认为,这样定性不够准确。因为,《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是针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部门的确权条款,而不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禁止性条款。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明确了从事烟草制品销售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规定设定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罚则。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定性。
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行为。然后,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转致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定性。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是禁止性条款,因此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定性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再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也可直接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罚则定性处理。
可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所指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明确了从事烟草制品销售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规定设定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罚则。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定性。
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行为。然后,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转致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定性。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是禁止性条款,因此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定性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再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也可直接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罚则定性处理。
可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所指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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