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姐02年在南京买了一套房子,06年12月和一西川男的结婚,下面简称“丁”,贷款大约一个月4000左右,从06年12月贷款一直还到08年6月,此间总共还款7,8万,丁 在贷款期间只工作过4个月, 拿了大约4000左右工资,贷款都是我姐姐和我姑妈还的,吃饭,带小孩,丁平时抽烟喝酒都是我姐姐方养着的,现在闹离婚,丁 提出不仅要一年半期间的贷款一半归他,甚至还要房子升值的比例来增大一年半期间贷款的一半,是否合理?
另外关于小孩,如果男的抚养,是我姐姐工资的百分比给生活费,还是他们四川的标准?
如果是我姐姐抚养,是否按男的工资百分比给,还是南京的标准???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婚后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你姐姐的房子应该是婚前购买的,婚后也进行了部分还款.这房子应该是婚后所还的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还贷,这部分的钱是夫妻共同支付的.可以进行分割.但如有证据证明你姐夫在这期间没有经济收入,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提出房子现在增值是有一定道理.对于小孩的抚养问题,双方楞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抚养标准以当地法院为准,承担比例一般是工资的20-30%.没有工资收入的,以当地一般生活水平计算.
丁的想法不合理,因为房屋属于你姐的婚前财产。抚养费一般按当地的生活标准为依据
首先,你陈述的案情不是很明确。房子是02年购买的,那么,是否在房管局进行了落户登记?如果登记了,则房子属于你姐姐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登记,也就是说因为贷款还没有还清而开发商没有给你姐姐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则该房产仍然属于开发商所有。
其次,你姐姐的贷款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贷的。是与丁结婚以后贷款还是购买房屋的时候就已经开始贷款了?
如果是婚后才贷款,则与婚前就已经贷款不一样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