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调工令中明确写出工人的试用期为两个月但两个月后又提出加一个月的试用期是否合理?
答案:3 悬赏:40
解决时间 2021-03-14 19:58
- 提问者网友:放荡不羁
- 2021-03-13 19:32
用人单位在调工令中明确写出工人的试用期为两个月但两个月后又提出加一个月的试用期是否合理?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眠于流年
- 2021-03-13 20:05
新《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所以你要看一下你们签合同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飘零作归宿
- 2021-03-13 20:56
3个月试用期
1:普工的工资待遇一般,除了底薪是按照劳动法规执行支付,再也没有其他的什么福利了,想多赚点工资只能靠天天晚上加班
2:加班情况不太确定,看部门,也看公司每年的生产任务,淡季加班少只能拿到基本工资,旺季还是比较忙的,加班多,一般都是9点半或者10点半下班,公平的说,很辛苦,采纳下,谢谢
- 2楼网友:何以畏孤独
- 2021-03-13 20:42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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