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清洗机械化作业规程和质量检查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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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0-29 07:53
- 提问者网友:缘字诀
- 2021-10-29 02:51
上海市道路清洗机械化作业规程和质量检查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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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拜訪者
- 2021-10-29 03:07
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省际汽车客运站(含过境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客票代售处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客运站、客票代售处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使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统一票据。 第二章 车辆站务收费 第四条 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停放、车辆安检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 客运站代承运人销售客票、检票、发车等客运业务,应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按客运运费从率计收。费率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三级以下站5%。 客运代理费中均含3%客票代理费。 代理费计算公式:(票价——票价内代收费用)×应计费率% 第六条 承运人或客运站委托代理销售客票,应与代理方签订代理售票协议。如委托方是承运人则应将协议告知有关始发客运站。代理销售的客票经扣除代理费后的票款应解交有关客运站。始发客运站应收的客运代理费应相应减扣3%,不得向承运人重复收取客票代理费。 第七条 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可向承运人收取行包运输代理费。本市籍客车按行包运输收入的10%计收;外地籍客车可参照对方省(市)标准计收。 第八条 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车厢内清洁服务、安全检查、车辆修理等服务可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和安全检查费,车辆修理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 第九条 客运站应向承运人提供免费班车停放服务。遇应班车停留12小时以上,超长线班车停留24小时以上的,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车辆停放费。 客运站对停放的班线客车负有看管责任。 第十条 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或客运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方应向对方支付班车延误费、班车脱班费、班车停班损失补偿费。 1、超过规定发车时间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延误发车,延误费按已售票的10%计收; 2、超过规定发车时间1小时以上的,脱班费按应售票款的20%计收; 3、擅自取消当次班车的,停班费按应售票款的100%计收。 第三章 旅客站务收费 第十一条 客运站向旅客提供补票、退票、送票、行包变更、行包装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务等服务项目时,应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 对在出站时主动补票的无票乘车旅客,客运站除补收自班车始发站至旅客到达站的票价外,应另加收补票手续费;对出站时检查发现无票或持无效客票的乘车旅客,除办理补票手续外,还应按票面金额的100%加倍收费。补票收入归客运站。 第十三条 客运站、客票代售处办理退票时可向旅客收取退票费。因延误发车或脱班的,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客运站发车后不办理退票。 旅客退票应由原售票处受理。客票代售处售出的客票在发车前1小时以内发生退票的,应由始发客运站售票处办理,始发客运站受理旅客退票后,原客票代售处的票款相应全额解交始发客运站。 第十四条 旅客预订客票并要求送票的,客运站或客票代售处可与旅客协商收取送票费。客运站、客票代售处不得违反旅客意愿强制收取送票费。 第十五条 客运站为旅客装卸行包时可按件计收行包装卸费。 第十六条 旅客在行包起运前,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地点,客运站应按每票核收行包变更手续费。 旅客途中要求停运时,不收行包变更手续费,不退行包运费。 第十七条 行包到达站从行包提取通知发出或公告发布起,行包免费保管3天(72小时)。行包存放超过免费保管期限,客运站应按件核收行包保管费。 行包保管费按每件(件重10千克以内)每天(24小时)为单位计收,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算。 第十八条 客运站对旅客寄存的小件物品,应收取小件物品寄存费。 小件物品寄存费按每件每10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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