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上说员工也三次过失单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吗?
答案:2 悬赏:10
解决时间 2021-01-04 05:54
- 提问者网友:生亦何欢
- 2021-01-03 10:27
劳动合同上说员工也三次过失单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吗?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傲娇菇凉
- 2021-01-03 10:51
你说的情况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注意“三次失单视为严重失职“必须有书面的规定,而且“重大损害“也是需要书面的文件做定义的,多少金额以上算重大损害。如果两项公司都有明文规定的话,公司可以以此为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一身浪痞味
- 2021-01-03 12:00
医疗期内是不得使用无过失性辞退的,除非你有过失性辞退的情形,例如: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六种情形因为都是员工存在重大过失,所以单位可以在任何时期内解除。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条是无过失性辞退,前提不得是医疗期和三期内,否则就认定为违法解除,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您这医疗期都八个月,医疗期满试用期必然已经过了,单位的说法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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