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第一能源公司是一家安装上也供暖系统的合同,被告则是一家中行在伦敦的银行。因业务需要大量货款,原告找到了被告所在的满切斯特分行一名高级经理。该高级经理告知原告其所需的融资规模需要在伦敦的总行董事会批准。后来,由于相信能够获得伦敦总行的批准,该高级经理便向原告与写信表示提供该笔信货,原告答复表示接受。实际上,被告的伦敦董事会并没有批准该笔货款并在最后决定拒绝提供该笔货款。
问:1)被告分行的上述高级经理表示提供信货的信件是否构成要约?为
什么?
2)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为什么?
3)就此案而言,被告应吸取哪些经验教训?
英国上诉法院一致判决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提供货款,理由是原告有权相信被告的代理人,即该高级经理其伦敦董事会已批准该笔货款的信息。
请帮我解一下。谢谢
国际买卖法的案例 帮我解
答案:2 悬赏:40
解决时间 2021-03-15 17:26
- 提问者网友:话酸浅沫
- 2021-03-14 18:43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青春如此荒謬
- 2021-03-14 19:15
1.被告经理信件构成要约,因为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具备,原告答复表示接受,是为承诺,合同这时已经成立
2.原被告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被告高级经理作为被告的工作人员,原告有足够理由相信经理是在授权之后发出要约,被告公司不能以其内部的规定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即原告)
3.被告教训是要慎重选择工作人员和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
2.原被告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被告高级经理作为被告的工作人员,原告有足够理由相信经理是在授权之后发出要约,被告公司不能以其内部的规定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即原告)
3.被告教训是要慎重选择工作人员和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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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陪我到地狱流浪
- 2021-03-14 20:42
国贸091 092强势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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