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居民企业)于2007年1月注册成立进行生产经营,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采用
答案:1 悬赏:20
解决时间 2021-01-10 02:10
- 提问者网友:溺爱和你
- 2021-01-09 06:33
新华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居民企业)于2007年1月注册成立进行生产经营,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采用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不甚了了
- 2021-01-09 07:01
LZ的题目貌似少了一截啊
收入总额=9000+1000+50=10050(万元)
支出总额=4500+500+200+50+2000+200+1200+800=9450(万元)
利润总额=10050-9450=600(万元)
纳税调整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1000万元,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调整收入总额=10050-1000=9050(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为免税收入;
直接投资非上市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40万元,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调整收入总额=9050-10-40=9000(万元)。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85万元的60%扣除,为51万元;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9000+1000)*5‰=50(万元)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30万元,可加计扣除50%
调整管理费用=1200-85+50+30*50%=1180(万元)
调整期间费用总和=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调整后管理费用
=2000+200+1180=3380(万元)
按照销售收入在化工产品和环境保护项目之间进行分配:
环境保护项目的期间费用=3380*1000/(1000+9000)=338(万元)
5、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故此处
①环境保护项目的成本500万元,及其税金及附加50万元都不能在税前扣除;
②环境保护项目的期间费用338万元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调整支出总额=9450-500-50-(2000+200+1200)+3380-338=8542(万元)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600*12%=72(万元)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调整营业外支出=800-100+72-50=722(万元)
调整支出总额=8542-800+722=846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实际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准予扣除,不再计提。
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低于计提数25万元。
调整支出总额=8464-25+15=8454(万元)
弥补07年度亏损的50万元
08年应纳税所得额=9000-8454-50=496(万元)
9、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96*25%=124(万元)
收入总额=9000+1000+50=10050(万元)
支出总额=4500+500+200+50+2000+200+1200+800=9450(万元)
利润总额=10050-9450=600(万元)
纳税调整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1000万元,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调整收入总额=10050-1000=9050(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为免税收入;
直接投资非上市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40万元,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调整收入总额=9050-10-40=9000(万元)。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85万元的60%扣除,为51万元;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9000+1000)*5‰=50(万元)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30万元,可加计扣除50%
调整管理费用=1200-85+50+30*50%=1180(万元)
调整期间费用总和=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调整后管理费用
=2000+200+1180=3380(万元)
按照销售收入在化工产品和环境保护项目之间进行分配:
环境保护项目的期间费用=3380*1000/(1000+9000)=338(万元)
5、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故此处
①环境保护项目的成本500万元,及其税金及附加50万元都不能在税前扣除;
②环境保护项目的期间费用338万元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调整支出总额=9450-500-50-(2000+200+1200)+3380-338=8542(万元)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600*12%=72(万元)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调整营业外支出=800-100+72-50=722(万元)
调整支出总额=8542-800+722=846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实际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准予扣除,不再计提。
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低于计提数25万元。
调整支出总额=8464-25+15=8454(万元)
弥补07年度亏损的50万元
08年应纳税所得额=9000-8454-50=496(万元)
9、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96*25%=1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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