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因病,非工伤鉴定》的问题,知道的请进
答案:2 悬赏:0
解决时间 2021-02-08 05:52
- 提问者网友:血樱陌殇
- 2021-02-07 05:51
有关《因病,非工伤鉴定》的问题,知道的请进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一池湖水
- 2021-02-07 06:49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并按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 职工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对病检人员的检查结果进行鉴定; 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即鉴定等级为一至四级)的职工,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达到国家规定的病退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按照鲁劳发[1998]14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于按规定办理病退的人员,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未到达国家规定的病退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缴费满15年的,本人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可按月享受退职生活待遇,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1997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另加调节金120元,以后每年按当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80%进行调整;缴费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统帐结合改革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养老金,改革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所在市地上年度一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达到国家规定的病退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按照鲁劳发[1998]14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于按规定办理病退的人员,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未到达国家规定的病退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缴费满15年的,本人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可按月享受退职生活待遇,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1997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另加调节金120元,以后每年按当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80%进行调整;缴费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统帐结合改革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养老金,改革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所在市地上年度一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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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如果这是命
- 2021-02-07 08:1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具体条款如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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