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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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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07 20:34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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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于主观故意的“二次撞击”现象,单从现场一般很难认定,除非有现场录像、现场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线索。对于刹车痕迹与行为人是否进行冲撞准备的证据上,一般可以辩护为出于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过失,所以这类证据并不能作为直接证明犯罪的直接证据。但是,在交通事故中二次撞击现象的成因中,“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属于逻辑学上的矛盾关系,即二者不可同真,不可同假,必有一真必有一假。也就是说,当交通事故中出现二次撞击现象的时候,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主观故意,则说明对方起码是主观过失。同时,交通事故中二次撞击是由交通违法或意外的事故引起,如果交通事故行为本身符合交通肇事罪条件的,即使有过失行为引起二次撞击,也是被交通肇事罪吸收,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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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资深损害赔偿专业律师,交通事故知名律师张凤坤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交通警察无法查明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不能正确判断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比例,就会出具一张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双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就会给以后到保险公司索赔造成很大困难。也为双方当事人解决事情带来困难,张凤坤律师详细为李先生解释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性质,并给出了专业的法律意见。详细解释如下:关于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性质。 苏州张凤坤律师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仅是一项诉讼中的证据,虽然可以详细的记录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当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确定赔偿比例的最终依据。它和其他的人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遵守着同样的证据规则,在法庭质证环节是有可能被************,不被法官采信的。相关的法律依据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将导致法院在判决时缺乏有力的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就无法做出判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仅是一个证明责任分配的证据,如果有其他的证据,则依然可以分清各方的责任,确定赔偿金额。同时,如果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还要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各方的举证责任。甚至可以讲,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才是索赔的关键所在。 索赔办法一,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不论机动车一方是有责任,还是没有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无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否能当认定,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限额外的部分,利用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为受害人争取权利。 索赔对策二:要求机动车承担举证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因此,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外,非机动车、行人遭受了损失,就可以利用举证规则,要求机动车这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由机动车证明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错。一般而言,这种损害赔偿的举证比较困难,尤其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做出责任认定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很难举出非机动车、行人这方存在过错的证据。利用这一策略,非机动车、行人可以很有力的向机动车一方进行索赔。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在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一般民事赔偿责任双方同等分担。
在行至一路口时刘某的车辆与贾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严某受伤,被送往医院。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无法确定肇事双方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事后,严某向刘某所在单位要求赔偿,遭到拒绝,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严某提出,自己在搭乘食品公司司机刘某驾驶的货车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受轻伤。被告违反了对自己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 刘某提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提出,司机刘某出于好意让严某搭乘货车,属于无偿提供帮助的行为,与一般的客运合同关系不同。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不能认定刘某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严某人身损害的发生,本公司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北京交通事故赔偿中心特约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汪友认为本案的特殊情况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肇事双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这就使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第三方的赔偿问题无法落实,引起了纠纷。这种情况下,应适用民法上的公平责任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此处的“没有过错”还应包括:(1)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2)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3)确定一方当事人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汪友律师认为严某乘坐刘某驾驶的货车与他人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后,虽不能确认是何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但毕竟是两车的驾驶人共同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后果。在被告刘某和某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在撞车事故中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的情况下,两相撞车辆应公平承担因共同过错导致原告严某的人身伤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即由肇事双方各自承担1/2的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某食品公司应当就其雇佣的司机刘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刘某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严某的人身损害的,某公司可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雇员严某追偿。个人信息:汪友律师,资深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法学,医学双学士,擅长利用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结合解决法律问题。主要执业领域为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认定,医疗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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