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
答案:2 悬赏:50
解决时间 2021-01-15 02:55
- 提问者网友:沦陷
- 2021-01-14 07:49
不动产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白昼之月
- 2021-01-14 09:27
所谓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就是说,一项不动产一旦在产权登记簿上登记,那么就推定该不动产属于登记的所有人。
但事实上我们都知道,登记是可能有错误,或者有延迟,或者很多其他情况,使得登记簿的记载跟真实所有人并不一致,但是由于不动产登记本身有公示效力(类似对动产的占有),在不动产的交易过程中,买受人可以根据登记认定卖方的所有权。不动产的买卖也因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而完成。
不动产的异议登记,简单点说,就是认为该登记有错误的人,一般的也就是认为该项不动产的真实所有人并不是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人的那个人,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的,在登记簿上做一个记载,表明有人对不动产的登记有异议。
当然,该异议登记并没有否定不动产所有权的效力,否则所有人的权利就太脆弱了,因为异议登记是非常容易实现的。但是,异议登记有一个警示的效力,这是个通俗的说法,这个警示的效力就是在警示不动产的买受人: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有争议,还有其他人对该不动产主张权利,只是因为时间或程序的原因尚未提起诉讼。
这个警示效力有重要作用,这个作用就是使得买受人丧失了主张自己是“善意占有人”的资格。买受人不能够主张“善意占有”,那么即便交易完成,如果异议人后来通过诉讼,争取到了自己的所有权,获得了修改登记的权利,买受人还是要将不动产的所有权还给原来的异议人(现在的所有人)。
自己码的,应该说的很清楚了。不知道能不能发上去,因为我没有账号。
但事实上我们都知道,登记是可能有错误,或者有延迟,或者很多其他情况,使得登记簿的记载跟真实所有人并不一致,但是由于不动产登记本身有公示效力(类似对动产的占有),在不动产的交易过程中,买受人可以根据登记认定卖方的所有权。不动产的买卖也因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而完成。
不动产的异议登记,简单点说,就是认为该登记有错误的人,一般的也就是认为该项不动产的真实所有人并不是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人的那个人,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的,在登记簿上做一个记载,表明有人对不动产的登记有异议。
当然,该异议登记并没有否定不动产所有权的效力,否则所有人的权利就太脆弱了,因为异议登记是非常容易实现的。但是,异议登记有一个警示的效力,这是个通俗的说法,这个警示的效力就是在警示不动产的买受人: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有争议,还有其他人对该不动产主张权利,只是因为时间或程序的原因尚未提起诉讼。
这个警示效力有重要作用,这个作用就是使得买受人丧失了主张自己是“善意占有人”的资格。买受人不能够主张“善意占有”,那么即便交易完成,如果异议人后来通过诉讼,争取到了自己的所有权,获得了修改登记的权利,买受人还是要将不动产的所有权还给原来的异议人(现在的所有人)。
自己码的,应该说的很清楚了。不知道能不能发上去,因为我没有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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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迷人又混蛋
- 2021-01-14 10:03
异议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但不具备申请更正登记的条件下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而进行的登记,该登记的直接法律效力是:暂时中止现实登记权利人按照登记权利的内容行使权利,或者阻止第三人依登记的公信力而受让不动产物权。
因为不动产以登记为对抗要件,意思就是如果进行了登记,就应依据登记簿上的权利人推定其为真正权利人,同时该登记簿所记载的内容对社会产生公信力,也就是第三人基于此公信力依法与权利人进行关于不动产的相关活动时,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异议登记是对真正权利人的保护,进行了异议登记,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就暂时失去(15日之内申请异议登记人不起诉则异议登记失效)了权利推定的效力,也就不能据之推定真正权利人,第三人也不能主张基于登记产生的公信力而与之进行的相关活动就不会得到保障。当然,如果申请人滥用异议登记而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例如:某甲和某乙是兄弟关系,家里有一所房子,房产证上是记载的某甲为房屋所有人,有一天某甲想出售该房子,于是张贴广告,某丙见广告后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子。此时某乙了解后,认为该房子是父亲留下来时属于兄弟俩的,由于当时自己年龄太小登记房子的所有人是哥哥某甲,于是向登记部门对该房子申请进行异议登记,登记后在法定期限内,某甲就暂时对房屋就不能推定其为所有权人,某丙作为第三人也不能与甲进行购买房屋的活动,即使签订协,房屋的买卖行为也不能成立,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为不动产以登记为对抗要件,意思就是如果进行了登记,就应依据登记簿上的权利人推定其为真正权利人,同时该登记簿所记载的内容对社会产生公信力,也就是第三人基于此公信力依法与权利人进行关于不动产的相关活动时,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异议登记是对真正权利人的保护,进行了异议登记,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就暂时失去(15日之内申请异议登记人不起诉则异议登记失效)了权利推定的效力,也就不能据之推定真正权利人,第三人也不能主张基于登记产生的公信力而与之进行的相关活动就不会得到保障。当然,如果申请人滥用异议登记而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例如:某甲和某乙是兄弟关系,家里有一所房子,房产证上是记载的某甲为房屋所有人,有一天某甲想出售该房子,于是张贴广告,某丙见广告后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子。此时某乙了解后,认为该房子是父亲留下来时属于兄弟俩的,由于当时自己年龄太小登记房子的所有人是哥哥某甲,于是向登记部门对该房子申请进行异议登记,登记后在法定期限内,某甲就暂时对房屋就不能推定其为所有权人,某丙作为第三人也不能与甲进行购买房屋的活动,即使签订协,房屋的买卖行为也不能成立,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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