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9条规定,造成人员轻微伤,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问:应由谁来界定是否构成轻微伤?法律依据?
问:如果受伤人员已造成轻伤以上(含轻伤),但受伤人员自己认为伤情轻微,公安机关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9条规定,造成人员轻微伤,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问:应由谁来界定是否构成轻微伤?法律依据?
问:如果受伤人员已造成轻伤以上(含轻伤),但受伤人员自己认为伤情轻微,公安机关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法律依据?
您好!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指的是:“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可由一名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处理。执勤的交通警察在事故现场处理轻微事故时,适用简易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您所问的轻微伤的界定从法律规定中来说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对于第二问: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指的是:“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可由一名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处理。执勤的交通警察在事故现场处理轻微事故时,适用简易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法律有这样的规定,那么在当事人双方都愿意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