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公司让全体员工都签订了竞业禁止合同。按照该合同,员工在离职两年之内不得从事本行业工作,而公司会在这两年之内每月给予该员工任职期间工资1/3的补偿。
问题是,目前公司从未给过任何离职员工这个补偿。老板私下说,这个合同的意思是,你如果去了同行业我就要索赔。问到没发补偿金是不是会导致该合同无效,老板回答说如果有谁提出该合同无效而在同行业任职,公司以“补发”的形式,只要一“补发”就可以了。我不明白是不是真的如他所说,如果这样的话,公司等于基本上不用支出什么费用,你还不能在同行任职,你一在同行任职,公司知道了立刻“补发”,你就不得不再离职。
还有,公司的合同签订,不管你的岗位多少工资,统一都是按照750元的最低工资去签订的。也就是说即使员工能拿到补偿,那也才250元每月。
这样的竞业禁止合同是否合法?员工应如何应对?
公司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我相信老板在推行这套办法(包括所谓的“补发”)肯定和律师事先有了沟通。因此有些惴惴,这个“补发”真的有效吗?真的无效吗?“补发”虽然迟了点,但是也算是给了啊。
下面有位朋友说我没看到是因为那是离职之后才给的。但是我确切的知道离职后的同事没有人拿到过一分钱的补偿金。而且不仅是涉及机密的员工要签订,连终端的销售员都要签。
这样的竞业禁止合同是否有效?
答案:6 悬赏:20
解决时间 2021-01-31 20:45
- 提问者网友:刪除丶後
- 2021-01-31 12:20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留下所有热言
- 2021-01-31 12:50
1.单位已经违法.
2.关于竞业限制的补偿是按照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来执行的.
3,但是补偿的金额一般是不低于该职工在单位上班期间月工资的50%的.该月工资
按照职工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果明显低于的话,就属于违反了公平
原则.可以要求撤销该合同或主张无效.
4.不知道你和你们单位合同是怎么约定的补偿费用的,但是按照750元的1/3计算
的话,那是完全没有依据的.
5.建议你先和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2.关于竞业限制的补偿是按照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来执行的.
3,但是补偿的金额一般是不低于该职工在单位上班期间月工资的50%的.该月工资
按照职工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果明显低于的话,就属于违反了公平
原则.可以要求撤销该合同或主张无效.
4.不知道你和你们单位合同是怎么约定的补偿费用的,但是按照750元的1/3计算
的话,那是完全没有依据的.
5.建议你先和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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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修女的自白
- 2021-01-31 17:41
1.单位已经违法.
2.关于竞业限制的补偿是按照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来执行的.
3,但是补偿的金额一般是不低于该职工在单位上班期间月工资的50%的.该月工资
按照职工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果明显低于的话,就属于违反了公平
原则.可以要求撤销该合同或主张无效.
4.不知道你和你们单位合同是怎么约定的补偿费用的,但是按照750元的1/3计算
的话,那是完全没有依据的.
5.建议你先和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主要由双方来协商约定,但有些地方规定了最低标准。如根据江苏省的规定,一般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员工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北京是50%;深圳是三分之二;上海若双方未约定,由仲裁来裁决补偿金的话,一般为20%-30%。
所以你与公司约定的补偿金条款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需受其制约。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
所以你没见到也是正常的。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另外需要签订此条款的不适合所有员工,你看看下面规定: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总的来说,你公司没有违法的地方,就是合同写明的工资数额有问题,不知你是在哪个地区?按理说750基数太低了。可与其他员工一起向公司要求重签合同并改正数字。
另外收集所有的工资条,这也是将来发生纠纷的证据。叫其他人也保留
- 2楼网友:請叫我丶偏執狂
- 2021-01-31 16:52
合同还是合法有效的。只是关于约定的竞业禁止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违约方认为违约金过高,可请求人民法院酌情调低。此外,竞业禁止补偿金是不能包含在工资中的。如果公司未能在你离职后发放补偿金,则你也有权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 3楼网友:堕落奶泡
- 2021-01-31 15:19
全体员工都签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你在公司中的职位是什么,如果不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并且只是日常工作,没有涉及什么公司机密的岗位,签订的主体不合法,合同也就无效了,这比较可能是解决问题的突破点。
- 4楼网友:单身小柠`猫♡
- 2021-01-31 15:02
合同是双方合意,你如果不认可可以不签.合同违法部分无效,但有效部分仍有效,如果不是涉密人员,竞业禁止条款对其无效.也就是说从事涉密职位的员工,如果你签了,就应按合同执行;而从事非涉密职位的人,即使签了此条款也没有效力.
- 5楼网友:修女的自白
- 2021-01-31 14:07
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主要由双方来协商约定,但有些地方规定了最低标准。如根据江苏省的规定,一般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员工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北京是50%;深圳是三分之二;上海若双方未约定,由仲裁来裁决补偿金的话,一般为20%-30%。
所以你与公司约定的补偿金条款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需受其制约。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
所以你没见到也是正常的。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另外需要签订此条款的不适合所有员工,你看看下面规定: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总的来说,你公司没有违法的地方,就是合同写明的工资数额有问题,不知你是在哪个地区?按理说750基数太低了。可与其他员工一起向公司要求重签合同并改正数字。
另外收集所有的工资条,这也是将来发生纠纷的证据。叫其他人也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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