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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关系终止后,双方资产分配的问题

答案:1  悬赏:60  
解决时间 2021-03-13 03:27
大家好,我经营犬舍已有8年,有犬只30余。后我小学同学要求合作经营,我告知其该市场价值约22万,对方自愿出资11万,对犬舍各占50%进行合作,并签订《合同》,注明“双方各自出资11万共同经营该犬舍,支出收入风险共担”。但仅3个月后,对方便不再对犬舍进行投入(16年3月至今均为本人独自经营),要求退出并返还其投入的11万。期间经常骚扰本人及家人、到犬舍闹事,搅和得我也无法再继续经营下去了。鉴于我和其签署的合同,拒绝了其退还11万的要求,告知对方只可对合作犬舍的资产进行分配。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大大:1、本人与其的关系是合作关系还是投资关系?2、如对方起诉,法院是否会根据合同内容,支持本人的立场,对共同资产—“犬舍犬只”进行清算分配?3、如对方起诉,因合作关系至今尚未终止,我是否可以反诉,要求其支付16年3月到现在的犬舍支出。
以上,谢谢~
最佳答案
根据你所说的,分析如下:
1、你们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你们之间是同居关系。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你们之间不存在离婚一说,也不存在无效婚姻情况。
2、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问题。
针对你们同居期间的财产,首先协商处理,一般是按各自所有划分。
对于其他财产,如果协商不成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你也可以去法院起诉财产纠纷,如果是你个人的财产,你有证据证明的话,法院一定会判给你的。但如果是共同共有的,则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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