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享有的权利与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有何区别?
答案:2 悬赏:20
解决时间 2021-04-20 21:52
- 提问者网友:南佳人~
- 2021-04-20 17:07
我是法学的学生,现在学民法很吃力啊!!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湫止没有不同
- 2021-04-20 17:44
没事 ,刚开始学都吃力,慢慢就好了。交流一下问题分析法啊,是这样的。(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享有什么权利?成员权。包括决定合伙成员、处理合伙事务的决定权与对合伙财产决定处分的财产权。其中后者的财产权的部分内容之一就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的权利。是一般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有争议,通说是共同共有。(2)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何权利,前面已经叙述。(3)结果就是后者是前者的部分。推理完毕。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恕我颓废
- 2021-04-20 18:19
1、普通合伙人向外转让,需要各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发生法定情形需要退伙的,可以提前30日通知即可。
2、有限合伙人向外转让,提前30日通知。
参见《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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