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业绩未达标为理由辞退我,并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可以申请赔偿吗?
答案:2 悬赏:30
解决时间 2021-03-06 02:39
- 提问者网友:夜微涼
- 2021-03-05 03:29
我于2016年6月29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1年合同,其中试用期为2个月,用人单位与今日(8月22日)以业绩未达标为由向我提出辞退,并未按照合同上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并未以书面形式告知试用期内录用条件,就直接说我业绩不合格,请问这是不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不可以申请双倍赔偿?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傲娇菇凉
- 2021-03-05 03:49
试用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3天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应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署,你可以去仲裁,要求从用工之日起2倍的工资赔偿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承载所有颓废
- 2021-03-05 04:09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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